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构建——实证比较分析七省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小类:
法律
简介:
通过为期30天对辽宁、苏浙、湘鄂和川贵七省新兴土地流转模式和传统土地流转现状的实地调查,进行制度对比分析、成果对比分析和适应性对比分析,证明了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集抵押、出租、转让等于一体的土地流转模式。然而,合作社立法的保守性和各地发展的泛滥性是对农民权益的威胁。重构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制度,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是政府立法和乡村实践的共同课题。
详细介绍:
此次的实践调查选取了大连瓦房店市炮台镇马炉村、余杭区仁和镇、苏州吴中区上林村、嘉兴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武汉黄陂区罗汉村作为我们的典型调查样本,同时抽取了雅安市荥经县十余村镇、随州广水市各镇、黄梅县龙感湖、毕节市大兰乡、湘潭县中路铺镇杈数组村、湖州市菱湖镇。 所重点调查的地区样本优势在于:我国江浙地区及中西部相对发达省区经济发展的程度较高,接收信息的渠道广,农民的市场参与能力强。其中江浙面对三来一补的对外贸易的优势、两湖地区面对劳动密集性产业转入的机遇,川贵地区面对大量劳动力对外输出的背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争议突出,在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支持下均存在不同形式的农业改革试点。在这些地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大量兴起,各种新型的生产模式和土地流转模式被创设和使用。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这些新设的改革模式与法律的衔接以及如何将这些有益的经验在我国其他地区进行推广。 调查、研究并总结沿海地区近些年来农业改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进行合理化分析,并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传统农业模式相比较,为学术论证提供实例参考,为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确定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立法建议,是我们此次社会调查的首要目标。 2.调研具体方法 根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以及经济、有效的原则,我们在问卷调查中采用非概率的分层判断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城市”、“样本乡镇”和“样本村”以及相关政府、组织和“随机农民”。针对所抽取的对象,我们实行的是一一访谈调查,属于典型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为了实现调查人员精力的有效利用和调查经费的节约,实践过程中,实行一条主线,两个小组,多个延续点的调查操作方式。 在实践过程中也得到了法学院老师、同学、实践地朋友等的协助。初期划分了两个调查组,中期合并为一个调查组,后期又分为多个调查点。整个实践过程中,都与指导老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妥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3.调研成果 通过艰辛而认真的社会实践获得大量第一手有效资料。形成实践报告一篇,学术报告一篇,学术论文四篇以及其它实践日志、成员心得、团队感想等等相关总结材料近二十份。

作品图片

  •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构建——实证比较分析七省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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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结合十七届三中全会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改革方向,总结我国东中西部农村的最新实践经验,从立法的视角构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以期获得当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优解决方案。基本思路:首先通过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总结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其次对比七省十地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普适价值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再次在最大限度融合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独创性的改革方案。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半年之余的重难点理论研究,一个月的走访和考证调查,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论证完成。先进性:结合七省十地最新实践经验,实现了土地价值的最优化,有利城乡一体化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独特之处:以客观的社会调查和中立的价值观,分析《合作社法》的实施现状,得出了最适宜我国农村长远发展的土地流转立法方向。也完全是在理论指导实践和实践反作用于理论这一最为周延的论证方法下完成。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作品有极为坚实的科学基础,资料来源于对东中西部七个具有典型意义省份的实证调查,经过大量的分析论证,并且结合前期已有的研究成果,提出符合不同地区实情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科学论断及合理建议。对于实践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革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作品还总结了当前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亟待改进之处,充分了解现阶段农民的迫切愿望,以期在当前土地政策和时代精神的大背景下,对解决当下最重要的“三农”问题尽绵薄之力。

作品摘要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涉及到农民的根本权益,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乃至关系到社会的整体稳定,而国家对土地流转立法的严格控制与脱节的实践需求已经成为一对突出的社会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开始实施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推进土地合法流转提供了有益借鉴,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从政策上肯定了深化土地流转层次的合理性。通过实地调查辽宁、江苏、浙江、湖北、四川、湖南、贵州七省新兴土地流转模式和传统土地流转现状,进行制度对比分析、成果对比分析、适应性对比分析、法律接纳性对比分析和缺陷对比分析,证明了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集抵押、出租、转让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土地流转模式,具有深远的实践和立法价值。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的保守与各地发展的泛滥是对农民权益的潜在威胁。重新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制度,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规范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是政府立法和乡村实践的双重课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辽宁省社科联“2009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专项任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2009lslktfx-24)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基金项目《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009QN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共青团委员会“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奖。 2010年9月,作品总结成果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及其区别对待》在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民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评为一等奖。 作品总结成果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开禁之辨》发表于《农村经济》2011年第3期。 作品总结成果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建设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苏苏州上林村的实地调查与思考》获大连海事大学第九届科研选题活动论文一等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颁布。 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5.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 7.胡卓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 扎加(Czaja.R.)、布莱尔(Blair,J.)、沈崇麟、沈崇麟:《抽样调查设计导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宋志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 10.仁大鹏、张颖:“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学》2009年7月。 其他参考资料及文献,限于篇幅,于此不负赘述。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个别交谈、会议、图片和照片、书报刊物、统计报表和文件等一切便宜方式,采用非概率的分层判断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城市”、“样本乡镇”和“样本村”以及相关政府、组织和“随机农民”。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内研究现状:20世纪90年代之前,大多研究集中在对我国合作社的历史评述、国外合作社的经验介绍。代表性成果有陆文强《农村合作制的演变》和米鸿才等的《合作社发展简史》等。到了90年代,国内学者对近年来新涌现出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进行宏观研究,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合作组织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内涵、特征、组建原则、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等方面,很少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属性、法律特征、法律制度等法律问题。代表性的作品有杜吟棠、潘劲的《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雏形》等。进入新世纪之后的这几年,涌现出一大批组织机构完善、经济效益良好并有广泛影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然而,由于立法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很长一段时期没有得到确认。于是学者多对合作社的性质,组织构成,运行方式,以及如何对我国合作社进行立法管理展开热烈讨论。这一时期成果主要有应瑞瑶、何军的《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等。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但此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限于农业资料与统销的合作,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多样式流转。自此至今,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及其合法流转方式成为社会科学重点攻关项目。 国外研究现状:其他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存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也就不存在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类似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存在永佃权。台湾民法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适用于关于租赁之规定。可见,其与我国大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差别甚大。合作社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但各国合作社的制度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合作社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如美国的《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荷兰的《荷兰农业合作社法》,越南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合作社法》等。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于1995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其对合作社的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的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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