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构建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文从“3Q”事件入手,凸显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与漠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强化消费者的地位,构建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体系,从而使消费者成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捍卫者与受益人。
详细介绍:
“3Q”事件凸显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与漠视,因此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强化消费者的地位,构建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使消费者成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捍卫者与受益人。 首先,本文以3Q事件为切入点,聚焦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所暴露的消费者保护不足问题,引出问题从而为后文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做铺垫; 其次,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现代竞争法将消费者保护作为其价值追求的历史上的必然性; 再次,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现代竞争法将消费者保护作为价值追求的理论上的合理性; 最后,为了解决消费者保护不足问题,提出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理化建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3Q”事件凸显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强化消费者的地位,构建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路: 首先,引出问题从而为后文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做铺垫; 其次,分析现代竞争法将消费者保护作为其价值追求的历史上的必然性和必然性; 最后,提出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理化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紧贴社会实际,以社会热点为切入点,剖析热点事件中所暴露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缺陷,在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弥补法律缺陷的解决方案。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紧贴社会实际,以社会热点为切入点,剖析热点事件中所暴露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缺陷,在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弥补法律缺陷的解决方案。

作品摘要

纵观当今世界,竞争法的主流价值取向已从单纯保护经营者利益转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上来。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仍停留在对竞争关系进行严格苛求的阶段,缺乏对消费者保护的实体性条文,致使消费者面对殃及己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计可施,最终导致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被漠视与裸体。因此,有必要在竞争法视野下强化消费者的地位,构建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从而使消费者真正成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捍卫者与受益人。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王先林:《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2008年版。 [4]李昌麒、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6月第2版。 [7][德]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穆家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8][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刘义鹏:《国外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及启示》,《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 [10]谢晓尧:《论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当今世界,竞争法的主流价值取向已从单纯保护经营者利益转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上来。在竞争法下给予消费者保护绝非一个附带的目的,而被视为同等重要。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均在本国的竞争法中突破竞争关系的束缚,给予消费者直接保护。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仍停留在对竞争关系严格苛求的阶段,缺乏对消费者保护的实体性条文。当今国内的竞争法学者大多将焦点集中于反垄断法,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注门可罗雀。以往的文章也很少从竞争法的角度述及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及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下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与作用。本文借3Q事件折射出来的消费者保护不足问题,首次尝试从消费者保护角度重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期有益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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