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我国城镇居民房屋暴力拆迁问题的法律探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我国个别地区的拆迁处于无序状态,甚至升级到暴力拆迁,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危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文动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相关调查走访,接触大量案件事实,由现象到本质的对暴力拆迁问题作了剖析,发掘了暴力拆迁现象背后行政、立法、司法以及拆迁机构在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拆迁纠纷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在今后杜绝暴力拆迁过的程中起到积极有效的现实作用。
详细介绍: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英国政治学家洛克17世纪留下的一句物权格言。意思是,一处私宅,即使破到挡不住风,蔽不了雨,政府仍不能轻举妄动。这是私宅权利在西方世界的明灯,所有公权不得凌驾其上,相反必须避让。然而近年来在我国“暴力拆迁”“强拆”等等一些字眼却大行其道。 我国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目前处于无序状态,引发诸多恶性事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暴力拆迁问题进行了概述,包括含义、特征、暴力拆迁的类别以及暴力拆迁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针对我国现有房屋拆迁存在的拆迁程序问题、拆迁补偿问题、被拆迁人的救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私人财产权写入宪法,私人财产权才得到真正的关注。在追求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理念过程中,《物权法》的出台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也在进行中,在实践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集中的矛盾要求我们呼唤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和变革,本文也将对我国新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介绍。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我们将对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程序、如何规范拆迁补偿规制、如何规范对被拆迁人的救济提出建议。在拆迁实践中纠纷矛盾最为集中的地方就是拆迁补偿规制所涉及到的问题,妥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纠纷不仅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保护被拆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益,为拆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希望我们提出的建议能对我国城镇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法律往往是人们遇到困难时的最后保障,如果法律无法为人们的合法权利做出保护,在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提供救济,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应有的价值,政府等行政机关也将失去其公信力,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于不断升温的暴力拆迁问题必须采取宪政安排、立法、行政、拆迁制度安排、司法安排等措施,特别是民主宪政制度的真正落实,建立起尊重每个公民的人权,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制度体系,才能遏制住这股侵害公民权利的浪潮,走向和谐共生的现代公民社会。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暴力拆迁问题暴露出了我国相关法律的漏洞,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完善的房屋拆迁管理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将从暴力拆迁的基本含义、特征、原因等问题入手,针对暴力拆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强拆”案例对暴力拆迁问题做出法律剖析,对相关法律的完善、制定提出建议,对拆迁补偿问题、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其作为提出合理化意见,并探讨如何加强“强拆”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遭遇暴力拆迁时的正确求助途径。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采用法律探究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力求通过健全法制解决房屋拆迁纠纷,我国是一个法治化国家,依法治国的纲领要求我们依法行事,健全法律体系。法律是一个社会的规范,也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的漏洞必将引来社会的危机,所以本文通过法律探究的手段分析暴力拆迁这一社会问题,用法律来规范拆迁。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探究社会热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际价值。作为一名大学生阐述高校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一些看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同时也需要社会呼吁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体制更靠前,以便加强对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希望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使相关拆迁制度体制更加完善健全。相信我们探究的暴力拆迁背后的法律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作品摘要

我国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目前处于无序状态。本文第一部分对暴力拆迁问题进行了概述,包括含义、特征,原因等。第二部分将结合实际案例针对我国现有房屋拆迁存在的拆迁程序问题、拆迁补偿问题、被拆迁人的救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我们将对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程序、如何规范拆迁补偿规制、如何规范对被拆迁人的救济提出建议。拆迁实践中纠纷矛盾最为集中的就是拆迁补偿规制所涉及到的问题,妥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纠纷不仅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保护被拆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希望我们提出的建议能对我国城镇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 刘利晋《论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制度》[J].中央民族大学,2006:63-64. [2]. 林竹静《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J].2005,(3):90-92. [3]. 马丹《房屋拆迁中的土地法律问题》[J].2005,(12):44-45. [4]. 王才亮 《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法律出版社2004 [5]. 周大伟 《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解—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2004年10月8日 [6]. 潘洪其《政府权力介入商业拆迁危害了什么》,《北京青年报》2004.5.15 [7]. 沈开举主编《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制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调查方式

本探究小组的针对本篇学术论文的调查方式有:走访、个别交谈、图片照片、书报刊物、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提及我国城市的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我国现在最直接可援引的立法我国各城市现在进行的大部分拆迁并不是用于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最“流行”的做法是一些地方政府强制从产权人手中低价或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从利益横向转移的眼光来看,政府如果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给开发商,那么这中间巨大的差价就落在了政府手中;而政府如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无偿出让给开发商,那么中间巨大的差价就落到了开发商手中。不管政府用何种价格进行出让,这种做法都严重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本质,最终的结果是居民只能得到很少或者没有补偿,而开发商和贪污犯从中牟取了暴利。即便是修建公共基础设施等出于公共利益所为的拆迁,也大量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过低等现象。 国外的理论立法成果: 1、日本。日本立有《政府征收法》,但日本政府很少动用政府征收权,充分体现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征收的项目是否能够成立,关键在于该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日本的《土地征收法》第3条采用列举主义的方式,列出了可以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房屋的项目。只有符合该列举出来的事项,才可以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 2、意大利。旧城改造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当政府与居民对公共利益理解产生矛盾时,所采取的解决方法,一是强化社区内部制衡的作用,将被拆迁人的利益补偿通过社区来实现,避免被拆迁人直截了当与政府发生关系,也避免政府在旧城改造中孤军混战的局面;二是通过地区议会召开听证会,让被拆迁人参加听证,使之面对面地阐述正反意见;三是事先将被拆迁人的利益公示在媒体上,通过透明的操作程序,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与支持,化解可能产生的矛盾。 3、美国。在美国建国初期,私有财产排除政府干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深入人心。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基于公共使用征收的立法原意得到普遍尊重。工业革命的兴起逐渐冲击私有财产保护的绝对性。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资源开发,政府的征收活动在增加,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私人财产成为公共利益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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