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基于证据的手机短信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明确规定。与手机短信证据相关的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它的证据形式归属等理论问题上。本文分别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讨论并解决了如何用技术以及法律手段解决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论证了基于证据的手机短信的收集与保全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它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
详细介绍:
当前,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手机短信逐渐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以其价格低廉、隐蔽性强的优势受到人们的青睐。根据工信部公布的“2011年1月通信业运行状况”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月底,全国手机用户累计净增1072.0万户,达到86972.3万户。2010年全年共发送短信8千多亿条。 然而,由此引发的手机短信纠纷或与手机短信密切相关的案件不断涌现。作为一种新兴信息承载方式,手机短信逐渐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而采信手机短信与否已然成为司法实务无法回避的问题。鉴于手机短信的高科技性及其信息的不稳定性,如果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难免会遇到一些技术和法律障碍,其集中表现为如何审查、判断手机短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所以,不可避免地,手机短信在司法应用中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即,一是日益泛滥的各种手机短信引发的纠纷使得手机短信不得不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待证事实;二是如果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又该如何确认其客观真实性。 显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必然的。所以,当务之急便是解决手机短信证据在应用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技术和法律障碍。这不仅是科学运用手机短信证据的基础,也是法官判断能否采信手机短信证据的关键。因此,研究手机短信证据及其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立法和司法意义。 本文分别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讨论并解决了如何用技术以及法律手段解决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论证了基于证据的手机短信的收集与保全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它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前,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面临着二难困境,一是日益泛滥的各种手机短信引发的纠纷使得手机短信不得不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待证事实;二是如果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其客观真实性似乎难以确认。本文从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障碍入手,通过其证据属性分析出这些障碍并非不可逾越,并从技术以及法律层面研究并解决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明确规定。与手机短信证据相关的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它的证据形式归属等理论问题上。本文分别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讨论并解决了如何用技术以及法律手段解决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论证了基于证据的手机短信的收集与保全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它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收集与保全手机短信证据资质的机构。例如美国的电子证据发现公司和我国厦门的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本文以重庆邮电大学电子数据提取与保全实验室为依托,理论结合实际地解决了手机短信证据在应用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技术和法律障碍,这一研究成果对于证据法学理论、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立法、司法都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品摘要

是否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在司法实务中采信它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现实性及证据属性,提出手机短信证据在应用中遇到的各种技术与法律障碍,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论证解决这些障碍以及具体方法。论证了手机短信收集与保全的法律程序构建以及举证、质证及认证程序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1.畅君元.网络证据中信息的发现场所及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01. 2.王静.国外关于网络证据收集法律程序之现状考察[J].法制与社会.2010.26.

参考文献

1.祁创明.手机短信的证据属性及其提取方法[J].警察技术.2009.01:38. 2.戴吉明.手机取证及其电子证据获取研究[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7.05:101. 3.喻名峰,袁翠婵.论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J].长沙大学学报.2007.5:64. 4.,百度文库:美国《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2011年3月17日21点登陆. 5.,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2011年3月17日21点登陆. 6.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1年1月通信业运行状况:2011年3月17日20点登陆. 7.易君.手机短信证据问题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9:42. 8. 沈金锋,徐敏.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9.2:64. 9. Thomas A. Mauet, Warren D. Wolfson, 审判证据(教程影印系列), 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伴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与手机短信密切相关的案件不断涌现。作为一种新兴信息承载方式的手机短信逐渐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而采信手机短信证据与否已然成为司法实务无法回避的问题。鉴于手机短信的高科技性及其信息的易篡改性,如果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难免会遇到一些技术和法律瓶颈。其中,最大的问题便是如何确认手机短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所以,不可避免地,手机短信在司法应用中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即,一是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待证事实;二是如果手机短信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又该如何在应用过程中保障其所蕴含的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首先,在手机短信能否成为证据这一问题上,虽然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包括我国)和地区的法律没有明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但不难从一些法律条款中推出,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的手机短信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例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等。 其次,既然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被立法认可,那么,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难题就是怎样消除手机短信证据在应用中面临的各种技术及法律障碍,尤其是如何科学地对手机短信进行收集和保全,以保障手机短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为证明奠定坚实的客观基础。 从现有收集到的资料来看,目前还没有国家有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收集与保全手机短信证据资质的机构。例如美国的“电子证据发现公司(Electronic Evidence Discovery Corporation)”和计算机取证实验室。 具体在我国,理论上,与手机短信证据相关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大多还停留在手机短信是否应该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以及它的证据形式归属等理论问题上。从这些文献看来,学者们基本上都认同了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其争议点主要在于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据形式归属,即手机短信证据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或者是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从审结案件的实践证明,手机短信已有被法院采信为证据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先例,说明了手机短信证据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已成既定事实。 综上所述,解决手机短信证据在应用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技术和法律障碍不仅是科学运用手机短信证据的基础,也是法官判断能否采信手机短信证据的关键。因此,研究手机短信证据及其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立法和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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