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小类:
法律
简介:
随着饲养宠物比例的增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详细介绍: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由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旨在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从而使法律更好地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服务。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从责任认定的角度简要探析了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更好地指导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解决。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品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相关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的问题上,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作品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与此同时,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免责事由以及归责原则等问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沈阳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二等奖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 [2]梅夏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 [5]杨彪著:《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 [6]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72页

调查方式

翻阅了大量的书籍报刊,利用各种网络资源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法国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适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规定,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者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不发生赔偿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在利用动物期间对其进行管理之人,无论动物是在其保管下,还是遗失或者跑走,都要对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是意外事件所致。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五)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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