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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平行进口的许可与我国立法建议
小类:
法律
简介:
通过对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和形成原因等方面的研究,以及纵观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制度的态度,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平行进口这项制度,对我国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详细介绍:
首先对平行进口的现象进行分析,具体研究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以及形成原因,阐述允许平行进口所能带来的好处;然后列举国外对于平行进口的不同态度;最后,经过论证,并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指出其中的缺陷,最终得出科学、合理的观点,在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分别进行规定。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通过对平行进口的现象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指出了我国立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提出了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该观点对司法实践以及经济发展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作品撰写基本思路:首先,分析了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以及形成原因;其次,列举了国外对于平行进口的不同态度;最后,经过论证,得出科学、合理的观点,对平行进口进行分别规定。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通过对平行进口现象的分析,禁止平行进口会令我国在国际市场中失去很多机遇和优势,无法应对加入WTO所产生的市场问题。但平行进口能够抑制市场垄断现象的发生,有效配置资源,促进国际产品的流通,这就要求在立法中明确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在针对平行进口的许可与否带来的利弊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专利、商标以及版权进行不同的立法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该立法建议科学、合理具有创新概念。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我国立法中补充了平行进口的概念,完善了立法中有关平行进口处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允许平行进口,解决了市场经营中产生的垄断现象和盗版现象,为有关平行进口案件的审判提供了立法依据,为我国接轨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品摘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各不相同。然而,我国为了加快经济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对于专利领域内的平行进口应当采取一般允许,例外禁止的规定,在商标和版权领域内,应允许有条件的平行进口的存在。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王超 李林:《论TRIPS协议第六条与平行进口的关系》 刘兴 顾海英:《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及对我国立法启示》 李玉璧:《平行进口的法理分析与立法选择》 储敏:《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分析》 李小霞:《平行进口问题争端及我国对策》 谢非:《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

调查方式

书报刊物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于平行进口的允许持肯定的态度。TRIPS协议第6条规定:“就本协议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TRIPS协定的这项条款是一项选择性条款,它表示各国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时,可以根据本国国情自行规定采取怎么样的原则。美国国会1992年颁布的《关税法案》第526条明文规定了平行进口的违法性,美国《专利法》对于一切未经专利人许可进口的行为都按侵权定论。在《商标法》的第32条、第43条也对商标的平行进口做出了禁止的规定,但态度较为宽容。欧盟相对于美国的政策则复杂很多,平行进口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是合法的,而在非成员国之间基本持不允许的态度,但主要看各国自己的相关政策。《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英国对于平行进口采取的是“默认许可”的态度。英国《商标法》规定:只要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曾经同意过在某种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标,那么,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和转销,该商标所有人及被许可人都无权控制。即只要销售者从知识产权人处购买商品后,可以不经权利人允许在任何地方进行销售,不构成侵权行为。 国外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在近些年之间趋于缓和,一些以前严令禁止的国家也开始在立法上对其实行了附条件许可的态度,可见平行进口能够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本文主张我国立法明确平行进口的概念,对个别领域进行一般允许,例外禁止的态度,总体实行宽容允许的态度。这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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