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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小类:
法律
简介:
通过案例,引出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论述,将其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然后简单谈一下境外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再又分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之后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以具体认定。
详细介绍:
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罪名确定、境外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进行讨论。把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入罪,进一步加大对醉酒驾车和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醉驾行为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有利于减少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且有利于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准确地定罪量刑。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首先确定其罪名,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犯罪性质;其次谈一下境外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以借鉴;再又分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最后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并处理好其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的犯罪界限,以期能够被司法实践所采用。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通过案例,引出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论述,将其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既弥补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空白,又为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奠定了基础。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以具体认定,更加明确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把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入罪,进一步加大对醉酒驾车和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醉驾行为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有利于减少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且有利于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准确地定罪量刑。

作品摘要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数起情节恶劣的交通事故都与酒后驾驶有关。醉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而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将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入罪。由此,我们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罪名确定、境外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进行讨论。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 张普定:“酒驾”入罪法理分析,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王清波、黄夏:“酒驾”入刑,时代的呼声,人民安全报,2009。 李杰克:危险驾驶如何入罪还需仔细斟酌,风云大讲堂。 王志远、吴茜: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酒驾和飙车为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处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起来,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法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即设置危险驾驶罪,1991年道路交通法重申了1988年道路交通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并规定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将被剥夺驾驶执照,并将处以最高14年的监禁。英国1991年道路安全法增设了另外两种犯罪“大意驾驶、轻率驾驶致死罪”,以及“无证驾车致死罪”。道路交通法第一节罪名(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是唯一一项将被强制吊销驾驶执照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犯该罪者也将被处以强制性的监禁,最高为14年。我国在此方面起步较晚,而现今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严重,给人民带来严重危害,由此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争议,直至2011年2月25日,此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是如何定罪量刑还需细化,这样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准确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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