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关于患者签字权的调查研究报告
小类:
法律
简介:
手术同意书规定了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手术同意书签字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当出现患者无法完全表达或者无法表达的情况时,手术同意书可以由患者的监护人进行代签,情况紧急的,无论是否有人签字,医院必须进行治疗。
详细介绍:
手术同意书规定了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影响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分配问题。手术同意书签字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当出现患者无法完全表达或者无法表达的情况时,手术同意书可以由患者的监护人进行代签,情况紧急的,无论是否有人签字,医院必须进行治疗。出于治疗效果的考虑,对于患者的病情可以不完全向患者告知,但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时候,签字问题必须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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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患者签字权的调查研究报告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作品撰写之目的:从实践及法理方面明确手术签字权的归属问题 作品撰写之基本思路:此篇论文从“肖志军”一案入手,明晰患者签字权的概念及法律性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分析签字主体和医院告知义务例外的问题,最后提出作者自己的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作品的科学性在于:实事求是,从案例着手,逐步分析本文的焦点问题,并以《侵权责任法》做为分析的最终落脚点。 作品的先进性在于: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际,着重讨论该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对实践操作的指导意义并对潜在问题进行论述。 作品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分析法条,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做法,明确现实中签字权的归属问题。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品的实际应用价值:作品的灵感来源于真实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法条分析、学理分析,批判并纠正实践操作中的惯性思维,最终回归现实。 作品的现实指导意义:作品通过分析,明确了签字主体、明确医院告知义务例外的特定情况,指导现实中在患者清醒和不清醒状况下签字权的归属问题。

作品摘要

手术同意书规定了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影响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分配问题。手术同意书签字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当出现患者无法完全表达或者无法表达的情况时,手术同意书可以由患者的监护人进行代签,情况紧急的,无论是否有人签字,医院必须进行治疗。出于治疗效果的考虑,对于患者的病情可以不完全向患者告知,但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时候,签字问题必须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检索目录: 1.赵西巨,王瑛.论美国法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及我国的立法思考[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3):178-182 2.夏媛媛. 从签字的发展史看对知情同意权认识的误区.卫生软科学.2007年4月第21卷第2期.第155页 3.卢小红. 医疗实践中影响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的原因分析。现代医院,2004,4(5):90-91 4.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过程.国外医学护理分册,2OO2,21(12):556. 5..王凯戎.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40-03 /834v.html(2011年1月访问) 7.《论手术同意书患者签字权的保护——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调查方式

问卷 统计报表 影视资料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本作品隶属于法律类,但涉及到法律与医学两个学科领域。查阅相关资料,关于患者签字权的文章并不多,毕竟,从立法层面,《侵权责任法》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2009年和2010年才颁布,相关的案例虽有所发生,但之难以找到就相关案例进行学术研究的文章在于:1、这些案例并未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2、中国人,当然包括中国学者对于手术签字权有习惯性的认识,那就是无论什么样的手术,哪怕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手术同意书都要找到患者家属进行签字,虽然与20年前,患者单位也是签字的一大主体相比,现在已有所改观,但本质上,患者签字权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以此为出发点,本作品的作者们就挑战一下现有的观念,重新梳理一下患者签字权的问题。从内国法,从外国法的比较中,牢牢地把握签字权应当如何被行使,如何被保护;从理论层面,从实践层面,深刻的检讨一下目前签字权的种种问题。无论作品里面的批评语言如何犀利,作者们都是抱着一颗平和,为签字权未能得到有效在所有民众心中传播开而捏一把汗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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