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探究--基于银川市区清真寺的实证调研
小类:
法律
简介:
伊斯兰教清真寺在我国分布之广,数量之大,其财产总量可观。银川市清真寺较普遍,但其法人资格的属性却很少有人能够说的清楚。为此,我们想通过对清真寺财产所有权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其财产所有权现状,了解其该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以达明晰宗教场所财产所有权归属、寻找宗教场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定位的目的,进一步探索我国清真寺法人制度,为地方乃至全国宗教场所法人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套科学的方案。
详细介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伊斯兰教清真寺在我国分布之广,数量之大,其财产在总量上也相当的可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的不断殷实,作为穆斯林群众宗教活动产生的清真寺的规模不断扩大,加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清真寺的拆迁扩建不断频繁,设计清真寺的纠纷不断增多,以及清真寺自身经济财产管理的矛盾日益凸显,而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有的仅为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规定或散见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括性规范,这些都难以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实际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以银川市区的清真寺为主,以其他地方清真寺为辅,通过深入的调查走访,了解清真寺典型案例的现实情况,以及因清真寺财产所有权问题引发的各种纠纷,加之以详尽的理论资料为指导,来分析清真寺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晰宗教场所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寻找宗教场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定位,最终形成初步的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希望以此为地方立法乃至全国宗教场所宗教法人资格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建议。 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是为了解决清真寺民事主体资格及财产归属问题而建立的清真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制度,是推进我国宗教事业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的建立、实施又面临一系列障碍性因素,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相结合,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依据,对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工作的推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调查小组通过调查总结发现了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建立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部分清真寺管理人员整体意识差,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清真寺财产归属不明;部分清真寺“两证申请”难,虽有登记但没有明细等问题突出;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完善,宗教法规难以执行;宗教普法力度不高,宗教法治氛围不浓,等等。而这些都成为了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建立实施的障碍性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结果,我们分两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建立完善的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加强宗教立法,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制体系;加强宗教普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清真寺法人资格配套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规程操作。

作品图片

  • 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探究--基于银川市区清真寺的实证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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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基于清真寺规模及财产数量的不断扩大,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及财产属性法律规定不明,我们以银川市区的清真寺为主,通过深入的调查走访,了解现状及典型案例,了解其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加之以详尽的理论资料为指导,分析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从而明晰宗教场所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寻找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定位,最终形成初步的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为地方乃至全国宗教场所宗教法人资格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乃法律上的财产权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存在一定缺陷,宗教场所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故此研究意在于深入《物权法》的实施、促进《民法典》制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护宗教场所财产权益、发挥宗教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校地处伊斯兰文化浓郁之地,开展此项研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不仅符合我校的办学目标和学术宗旨,更利于践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因而更具创新性、实用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对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研究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弥补现行关于宗教法人主体资格的法律漏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解决清真寺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引导清真寺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清真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地区立法,保护清真寺团体自养和穆斯林群众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维护清真寺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品摘要

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是为了解决清真寺民事主体资格及财产归属问题而建立的清真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制度,是推进我国宗教事业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的建立、实施又面临一系列障碍性因素,在今后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建立、完善时需进一步改进。 本调查以银川市区清真寺为例,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相结合,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依据,对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工作的推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调查小组通过调查发现总结了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建立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部分清真寺管理人员整体意识差,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清真寺财产归属不明;部分清真寺“两证申请”难,虽有登记但没有明细等问题突出 ;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完善,宗教法规难以执行;宗教普法力度不高,宗教法治氛围不浓 ,等等。而这些都成为了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建立实施的障碍性因素。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结果,我们分两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建立完善的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加强宗教立法,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制体系;加强宗教普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清真寺法人资格配套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规程操作。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1年5月7日获北方民族大学第七届“挑战杯”打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参考文献

[1]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4]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5]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6]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7]刘子平:中国宗教财产权问题探讨[DB/OL] [8]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亲临实践、图片及照片、书报刊物、统计报表 、集体组织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在社会主义法治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社科院和高校都倾注了相当的精力对宗教法人资格制度进行调查研究,以期使宗教活动场所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宗教场所法人资格制度的某一方面的研究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相关文献如下: 【1】王连合、华热•多杰:《宗教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一》 【2】华热•多杰:《我国历史上各宗教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二》 【3】刘子平:《中国宗教财产权问题探讨》,佛山中院民五庭 【4】童之伟:《地方政府投资宗教项目涉及的法律法律问题——三亚南山观音圣像建设与政教关系学术座座谈会纪要》,载《法学》2005年11月。 【5】马俊驹著:《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59页。 【6】孙宪忠:《财团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宗教财产归属问题》,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虽然对宗教场所法人资格制度的研究已崭露头角,但在整体的问题上还是不够深入,很多都是泛泛而谈或者是“坐而论道”,缺乏实证的研究和分析,即使引用的资料也都过于陈旧。学者对宗教场所法人资格制度的研究仅限于宗教法人资格制度的某一方面(如财产归属问题的研究),却不能更好的提纲挈领。本文通过对伊斯兰教清真寺法人资格制度的调查研究,最终撰写论文,形成一套能够建立宗教法人资格制度的科学方案,以此来弥补关于宗教场所财产所有权的现行法律、政策的缺陷,促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宗教法人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以及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推动国家建立《民法典》的进程,解决宗教场所财产因城市建设、旧改拆迁、商业化利用等现状而产生的新问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宗教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保护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教职人员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缓解宗教在社会中因财产所有权及其延伸的诉讼主体等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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