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习惯规则司法适用及查明机制 ——从一个与习惯规则有关的案例谈起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项目通过大量系统的实地调研,在广泛收集数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指导老师相关项目的前沿信息和学术成果,通过对一个与习惯规则纠纷有关案例的分析,揭示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性以及习惯规则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性质模糊”和“结构多元”两方面的困境,主张通过当事人举证证明、编纂习惯规则、“权威证人”制度来查明和确认习惯规则,探讨现阶段习惯规则进入司法领域可行之路。
详细介绍: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法制,经过近些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和吁求,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终于逐渐进入我国最高司法机构的视野。其表现就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院工作报告中指出:“重视发挥善良风俗习惯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人们开始承认,习惯法的研究有利于弥补我国制定法的缺失、缓和化解社会矛盾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建设和谐的法治秩序,一定要处理好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发掘习惯法的积极功能。目前法学界对于习惯法的研究,多集中在习惯法的价值和功能上,缺乏对于习惯规则司法查明及运用的探索,更少基于实证调研的深入思考。本挑战杯项目即基于此而展开。 项目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三方面内容逐步展开,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第一、从习惯法和国家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入手,探寻在和谐法制视野下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与互补。在目前二者之间的互动已经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基础上,着重搜集相关文献,为今后的研究做好铺垫。第二、在认识到习惯规则和国家法互动的基础上,从民商事习惯和民俗习惯的双重视角剖析习惯规则在进入司法适用领域时的困境,为后面的研究“习惯规则查明与适用机制”,创造条件。第三、虽然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客观存在,但是在司法层面二者的互动与互补也是不可或缺。习惯规则进入司法领域的条件日趋成熟,为使习惯规则在司法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建立合理可行的查明机制便甚为急迫,为此项目将对习惯规则的查明机制重点研究。这也是本项目的亮点所在。 本项目针对习惯规则司法适用和查明机制的研究,对司法活动中适用习惯这一非正式法源解决冲突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实际案件中发现并确认习惯,准确的理解法律,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促进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同感,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地体现司法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其本身对于民事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习惯规则司法适用是构建和谐法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有关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关系的研究,已由过去强调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必要性转向实务探索司法机关如何识别、选择和适用习惯规则的机制上来。本项目正基于此,探讨习惯规则适用过程中的的查明机制。 作品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揭示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性及其司法适用的困境,主张将当事人举证证明、编纂习惯规则、“权威证人”制度作为习惯规则的查明方式。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近年来,学界对查明机制领域的研究成果还十分有限,仍是习惯法研究领域的前沿课题。该研究对帮助法官在实际案件中发现并确认习惯,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科学性: 作品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同时本作品与科研导师主持的研究项目相互交流与协作,及时获得前沿信息和理论支撑,保证了项目的科学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对习惯规则司法适用和查明机制的研究,对司法活动中适用习惯这一非正式法源解决冲突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实际案件中发现并确认习惯,准确的理解法律,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促进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同感,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地体现司法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其本身对于民事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品摘要

在认识到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机理和司法适用必要性之后,习惯规则司法适用的困境也随之显现出来。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怎样的方式和途径确认习惯规则并使之进入司法领域,查明机制就成为亟需分析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一个与习惯规则纠纷有关案例的分析,揭示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性以及习惯规则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性质模糊”和“结构多元”两方面的困境,主张通过当事人举证证明、编纂习惯规则、“权威证人”制度来查明和确认习惯规则,探讨现阶段习惯规则进入司法领域可行之路。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科研立项 1.2009年,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第四届大学生科研立项A类结题,并荣获一等奖,(项目编号:B09001); 2.2010年,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第五届大学生科研立项A类结题,并荣获一等奖,(项目编号:B10006)。 学术会议 1.2009年11月,阶段性成果 《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与查明方式》作为2009年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主题发言,获得与会者的充分关注; 2 . 2010年10月,阶段性成果《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及查明方式——基于山东省调研的分析》被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收录。

参考文献

[1]张宽明,钱厚明,曹士平.姜堰运用善良风俗化解民间纠纷[N].人民法院报,2007-3-20(1). [2]谢晖.初论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J].现代法学,2006,5. [3]白冰,张淑萍,樊王妮.习惯规则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出路[J].理论月刊,2010,4. [4]厉尽国.民间规范司法适用制度化相关问题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Carlet on K.Allen,Law in Making[M].6th ed.( London, 1958). [7][英] 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 [8]姜世波.司法过程中的习惯法查明——基于非洲法和普通法的启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9]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10]白冰.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及查明方式——基于山东省调研的分析[A].海悦千流(第三辑)[C].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调查方式

■走访 ■问卷 ■现场采访 ■人员介绍 ■个别交谈 ■亲临实践■图片、照片 ■书报刊物 ■统计报表 ■文件 ■集体组织 ■其它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内研究现状: 学术界针对习惯规则与国家法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当下的研究更多的停留在基于理论层面去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价值判断角度去强调习惯规则进入司法的必要性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宏观层面来说,将习惯规则上升为习惯法,梁治平、高其才等一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二者的互动,比如从中西文化比较、历史发展以及制度变更的历程等来说明二者之间互动的意义及必要性,使习惯规则的存在有了一定的合理性。而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看,许多学者像徐晓光、吴大华等人,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以特定的少数民族区域和特地人群为出发点,分析当地习惯规则具体的运作,充分说明少数民族习惯规则存在的合理性。 当前我国有关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关系的研究,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更加自觉务实的时期,即由过去强调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必要性转向实务探索司法机关如何识别、选择和适用习惯规则的机制上来。然而研究成果还十分有限,目前仍是习惯法研究领域的前沿课题,是将习惯规则引入司法领域的新的探索。《民间法》第七卷上刊发的周林彬等《物权法中的“习惯”的法经济学研究——从“物权习惯”到“习惯物权”》已开始触及这一问题,但其研究对象仅限于物权习惯;实践中,江苏省姜堰市作为全国试点,对习惯规则适用进行了初步尝试,提出了一些实践经验值得借鉴,但其研究仍然片面而不系统,且没有上升到习惯规则查明的一般原理上来,因此国内相关问题的研究空间很大。 国外研究现状: 相比较而言,国外关于国家法与习惯规则的互动以及习惯规则查明机制研究比较深入。关于国际习惯的专著中相当大的篇幅是在对习惯规则的各种理论介绍和评述,而且有将国际习惯与国内习惯综合研究的趋势,如剑桥出版社出版的《习惯法的性质》(the Nature of Customary Law)。 英美法院都保留了举证查明习惯规则的做法,它们将证明某种习惯不合理的举证责任交给对该习惯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去承担,并预设了习惯的合理性。另外,非洲是习惯规则适用特别突出的地区,其普通法与习惯法共存的双重司法体制也很值得研究,其查明习惯规则的方法多样,值得借鉴。例如,非洲地区法院存在将当地酋长或者其他特别了解习惯规则的人,或者具有类似知识的组织对习惯规则提出的意见作为证据,并推定为正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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