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碳排放权交易在“十二五”规划中作为重要命题提出,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从法律角度审视这一命题并最终确定研究主题——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研究。 我们的目标是:用法律为碳排放权“正名”,用行动为“十二五”规划出力。
详细介绍:
目前我国试图在国内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期望通过市场的调节手段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以实现控制气候变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然而,碳排放权这一交易客体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没有得到确认,这将影响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交易制度的推行受阻。只有碳排放权的产权明晰,才能构建健康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通过法律对碳排放权进行明确界定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构建的前提。 对于碳排放权相关问题的探讨,目前学界主要集中于从国际视野进行宏观讨论或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设计或政策构建,对碳排放权的确权这一根本问题避重就轻或避而不谈。就碳排放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确权问题进行专门探讨,除了为数不多的相关论述外,就我们的目力所及,迄今仍无力作。碳排放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位、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成为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推行最大的法律障碍,使得这项制度在实践的运用中大打折扣。 本文决定换本溯源,以“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为研究对象。从碳排放权的概念界定入手,根据其特性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准物权,并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规制体系之下。希望通过对这一基本问题的研究,填补理论研究空白,推动学科的进步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性构建。 我们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五个创新点: 1. 对碳排放权和排污权做了明确的区分,实现了两个概念的明晰。我们认同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在权利的根本属性上没有差异。但是,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产生方式和历史沿革的不同,在我国法律地位的不同和交易机制在国内的可接受程度也不同,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更是为了解决不同的问题而设定的。很多学者将二者混同起来,不符合上述的现实情况,因此,本文出于明晰概念的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2. 研究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实现了碳排放权的本土化。碳排放权是在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权利,其交易机制的推行也首先在国际范围内展开,因而要将其放入到一个国家的内部来进行研究具有操作上的难度。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国际的角度来进行研究,还鲜少有从我国国内法律适用出发的研究,研究成果无法解决本国的实际需要。我们的研究将实现碳排放权本土化作为目标之一,论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3. 充分应用现有的法律,实现了用最小的成本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目标。本文对于碳排放权这一新型权利的法律化问题的解决,通过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解释和完善加以解决比单纯进行立法的创设更为合理、有效,一方面降低了立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新制度的推行并提高其可接受性。对现有法律的应用,充分尊重了法律原本的精神。 4. 通过物权法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了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本文侧重从物权法的角度来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从而用民法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实际问题,这种思维方式是对用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思路的突破。与民法典体系化的诸多讨论不谋而合,本文的研究成果是对“绿色民法典”和“民法生态化”的有益尝试和充实。 5. 从多个法律角度和国内国际两方面出发,实现了对碳排放权法律确权成果的充分应用。尽管本文将重心放到了物权法之上,但是本文的论证并未局限于此,在此基础上,我们更以物权法为切入点实现了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和碳排放权交易国际法体系的联动,完成了对现有法律资源的整合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初步设计。 我们深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推行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各个专业和行业的力量。然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也希望能够发挥专业所长来为“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做出微薄的贡献。并且,我们也相信,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并解决其法律适用的根本问题,是尤为必要和迫切的。这将为日后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提供最根本的法理支持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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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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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碳排放权是在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新型权利,我国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提是解决碳排放权的本土化和法律化问题。本文的研究从碳排放权的概念界定入手,根据其特性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准物权,并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规制体系之下。以碳排放权的内涵界定和权利属性归属为基点,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寻找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途径,正是作品的目的所在。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论证过程的科学性:通过碳排放权的权利界定寻找交易的法律规制途径,从物权法的适用扩展到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联动,由点到面,切口小而视野大。2、研究内容的先进性:课题契合“十二五规划”政策要求,涉及法律前沿问题,对于学科的进步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治推进都颇有助益。3、研究成果的创新之处:用物权法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厘清了相关法律概念,并以最小法律成本解决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实际问题。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对于碳排放权法律确权问题的研究,涉及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行的最根本法律问题。本文将碳排放权界定为准物权并引入物权法的体系之下,解决了碳排放权这一国际法律体系下确定的新型权利的本土化和法律化问题。以权利的界定为基础,相关的法律关系得以理清,为法律制度完善和市场机制构建创造了根本的条件。同时,对于这一前沿法理问题的讨论,也丰富了物权理论的内容,促进了物权和民法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作品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协调气候变化问题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本文以“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这一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从碳排放权的内涵界定出发,根据其特性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准物权,并将其纳入物权体系之下,解决了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希望通过对这一基本问题的研究,推动学科的进步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性构建。 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有:1)明确了我国碳排放权的内涵和外延:在充分吸收学界理论成果的前提之上,提取碳排放权的基本内核,并将其与排污权等权利进行了辨析和区分,确定了碳排放权的定义。2)明确了我国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论证,将碳排放权确定为准物权并定位于物权法的体系之下,为碳排放权这一理论概念进入立法实践奠定基础。3)实现了碳排放权从理论概念向立法实践的衔接:通过对“自然资源”这一概念进一步解释,把碳排放权的客体环境容量纳入自然资源的范畴,使其与物权法完美衔接。4)实现了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找到了通过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方法:本文尝试通过民法解决气候和环境问题,是对“绿色民法典”和“民法生态化”的有益尝试和充实。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1年,本省第十二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 2011年,本校第十届“希望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参考文献

1.邓海峰.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J] ﹒中国法学,2005,4 2.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 [J]﹒中国法学,2010,6 3.杨立新,王竹﹒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J]﹒法学家,2008,5 4.韩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5.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M]﹒法律出版社,2008年 6.崔建远.准物权研究 [M]﹒法律出版社,2003年 7.金海统.资源权论 [M]﹒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吴健.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管理制度创新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调查方式

走访、个别交谈、座谈会、书报刊物、自发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国内关于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大类:一是基于交易机制的法律制度思考,二是关于碳排放权权利性质的探讨。 一、交易机制的法律制度思考:北师大冷罗生教授在《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一文中,从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入手,阐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构建的监督管理体系。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构建可谓全面,但全文重在“政策”而非“法律”。国内其他为数不多的文章也都有此“弊病”,冠以“法律”之名却偏重“政策”之实,如中国海洋大学白洋的《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构建》一文。 二、关于碳排放权权利性质的探讨:清华大学王明远博士《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一文,其思路是从国际角度出发,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法律实践,重点论证了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及发展权的辩证统一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这一理论成果对国际碳排放权分配问题的有益价值。但是,对于国内的实践,王博士在该文中并未予以关注,故而也未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基于国内角度的讨论,唯一可查的是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潘高翔的《论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一文,寥寥2000字,近一半在讨论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仅作了粗略探讨,文中提到制定《碳排放交易法》的构想,未充分考虑到现实的可操作性,观点的提出也没有建立在周密的论证基础上,不具备现实的可采性。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对于碳排放权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点不足: 1)数量极为有限,相关的学术论文,通过查阅学术期刊论著和文献资料,我们所找到的文章廖若晨星。2)现有研究多数着眼于国际层面,没有充分考虑本国国情,不能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如王明远博士的文章,虽然论证充分,但是无法为本国法律制度的构建所应用。3)目前的研究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市场制度的构建关注颇多,但对碳排放权的权利界定问题却避重就轻或避而不谈。对于这一根本法理问题论证的缺失,使得制度设计与机制推行的根基不稳。 可见,基于国内法律适用和制度设计的考量,对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的系统研究是极为必要的。本文还本溯源,从碳排放权内涵界定出发,根据其特性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准物权,并将其纳入物权体系之下,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践的应用,解决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解决上述的问题,以填补现有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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