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探究村民自治中权利和权力的对抗——以包头市尹六窑村“划等风波”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文以2010年热点事件内蒙古包头市尹六窑村把村民划分等级分割征地补偿款为题材,跳开传统的分析思路另辟蹊径,在划分村民权利为自治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提出“权利—权力”对抗模式分析,在此模式中按影响村民权利的程度将由村民权利异化为“社会权力”的自治权力侵犯村民权利的情况分为“自治范畴”和“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畴”,进而对需要法律控制范畴提出救济思考。
详细介绍:
本文首先通过对热点问题尹六窑村“划等风波”前因后果的报道及该事件对村民权利造成的影响进行介绍。接着,由小到大,以一个具体事件中所展现的村民财产权、人身权与村委会、村民决议所代表的社会权力之间的矛盾、冲突为起点,上升到理论层面展开分析:1)对公民权利进行两分——基本权利和村民自治权利,其中2)村民自治需要权利的集中行使,这样就需要村民通过让渡村民自治权利缔结一个微缩的“社会契约”—将个人利益和意志上升为整体的利益和意志的过程,3)权利集合行使因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异化为“社会权力”,其行使理应在村民自治权利让渡的范畴内即“自治范畴”,内部的冲突矛盾可寻求内部救济,但超出权利让渡范围的行使就属于“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畴”,内部救济显然不足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就需要外部救济介入,最有效的当属法律救济。其次,因为权利和权力的对抗是个极其宏大的问题,它关涉法治又不止于法治,我们对解决二者间的冲突和矛盾很难直接找出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但关怀理论更要面对现实,我们还是可以为其解决提供几点思考,主要包括立法上的建议;司法上的建议:a)财产的分配问题进入民事诉讼,b)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保障少数人权利防止“多数人暴政”,c)社会公权力的行使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假设;行政方面的救济建议,提高基层政权对村民会议和村委会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最后,为尹六窑村“划等风波”提供具体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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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究村民自治中权利和权力的对抗——以包头市尹六窑村“划等风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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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提出新的“权利—权力”分析框架,理顺村自治中村民权利和自治权的关系,也为广泛的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冲突提出新的分析范式。基本思路a介绍尹村“划等风波”以及其对村民权利产生的影响;b阐述“权利”上升到“权力”的过程,提出“权利—权力”分析框架;c提出几点解决村民自治中“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畴”的“权利—权力”冲突的思考;d为尹六窑村的“划等风波”的解决提供几点意见。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独特性:选题新颖,对尹村划等事件多为表面报道尚无分析背后冲突矛盾的;提出新的“权利—权力”分析框架;写作思路新颖:具体事件—理论分析—可行性措施—具体事件的解决,“小大小”的模式不仅关注选取事件也为类似事件分析提供思路。科学性: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尹六窑村“划等风波”,客观严谨,具有科学性;调研手段科学、合理;提出的“权利—权力”分析框架是以先进中外理论成果为基础。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实际应用价值呈多元化趋势:a城市化进程使农村占地频繁,补偿款分配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其中村民自治权的行使对村民权利的侵犯屡见不鲜,本文在分析此种侵犯的基础上提供解决意见;b为村民自治中遇到的其他类似的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情形提供分析思路;c在当今社会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社会公权力的行使,如自治团体、协会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时提供了分析框架和解决意见;d增强村民法律意识,保障其基本权利。

作品摘要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在自治过程中村民不仅有“政治权利”色彩的自治权,更是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方便自治实现农村秩序,村民的自治权现实上需要集合行使,通过让渡并发生质变成为一种对村民有一定“强制力”的社会权力,此种“权力”根据对村民权利的影响程度可分为属于“自治范畴”和“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畴”。当自治权力的行使侵犯到村民的自治权,可通过内部机制得以救济;当权力的行使超出公民让渡的范围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因为基本权利乃公民不可剥夺的保留权利应由国家宪法予以保障,基本权利和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对抗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国家权力和自治权力之间的对抗,此时就必然需要外部手段加以救济,其中法律途径最为有效和根本。因为所涉及的问题过于宏大唯恐提出的解决措施流于形式而失去应有的价值,故提出的思考关于立法、司法、行政的某个方面。其中宪法诉讼方式来解决村民权利受到自治权力的侵犯较有启发意义,宪法诉讼跳开了困扰人们的“侵犯权”的性质界定,而是着眼于为公民基本权利受侵犯时提供填补性、最终性的保障。文章最后再次回归到尹六窑村划等分割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案例上,提出解决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2 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2)。 3 何泽中:《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 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5 谢明:浅析村民自治权,法制与经济,2008(7)。 6 张千帆 著:《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 7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2年。 8 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9 陈纯柱:《村民权利的宪政审视》,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调查方式

走访 现场采访 个别交谈亲临实践 图片、照片 书报刊物 影视资料 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村民自治是我国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制度,相关研究在国内较为多见。就目前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成果而言,其大多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村民自治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一个是村委会侵犯村民权利时如何救济。当前对于村民自治权行使对村民的影响的分析基本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不是只对具体事件加以分析,就是按照传统的分析方式单一的划定行为性质加以探讨。本文的独创之处在于文章提出了新的分析模式“权利—权力”,将村民自治中村民自治权侵犯到村民权利按照让渡范围和程度将行为划分为“自治的范畴”和“需要法律控制的范畴”,再按照划分的范畴对其提出解决路径的思考。此模式的提出不仅旨在解决村民自治中“权”的问题,对于类似的社会权力的行使也有极强的适用性,当前还没有同类研究。尽管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是首次提出,但是就整体内容而言没有人的研究不是建立在巨人的肩膀上的。文章提出的框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点是将变异后的村民自治权纳入社会权力的范畴,而社会权利的相关内容当前还属热点研究。我国最早提出关于社会权力的研究的是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郭道晖教授。社会权力是郭教授所开创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文献检索表明中国期刊上第一篇提出社会权力概念并加以分析研究的论文就出自郭道晖教授之手,论文文发表5 年以后,才有第二篇类似主题的文章面世。又过了4 年,社会权力的论著才开始多起来。作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大家的郭教授还著有《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一书,其理论勇气和对人的自由的执着追求,法学界有口皆碑,他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诸多方面都有独到的建树,为同行所敬佩,其社会权力理论更是声名远播。目前关于社会权力研究的论文有近百篇,但是其中扛鼎的无疑都是郭道晖教授的理论。另一个值得提及的就是在文章分析“权利—权力”框架后所提出的解决冲突对抗的思考,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就是宪法诉讼。宪法诉讼在英美、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悠久历史,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着最后屏障的作用。但对于当前我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国内研究较多的是湘潭大学的胡肖华教授。村民决议侵犯村民权利其实就是一个微缩的民主模式内的“多数人暴政”,提起行政诉讼救济不太合适,本文建议采用宪法诉讼方式来解决,当然至于我国有无宪法诉讼的存在还在探讨中,但理论先行总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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