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强奸罪主体
小类:
法律
简介:
文章从当前强奸罪发生的现实状况出发,重新审视了现行刑法将强奸罪主体局限于男性的不合理性及其后果,分析了这一状况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建议将强奸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详细介绍:
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现状入手,提出目前男性在中国受到强奸很难定罪这一问题,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从而引出第二部分,分析为什么以前在立法时未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扩大到男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一是传统观念对强奸的定义过于狭窄;二是旧社会妇女的地位比较低,强奸是特对于妇女来说的;三是因为国家要保障妇女的利益,认为妇女是弱者,新社会更要对其加以保护,所以在立法之初就出现了现今的强奸罪条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款已不适用于现代的中国,第三部分就从将强奸罪主体一般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方面去分析,这部分主要从人权的发展和国际走势刑法的走势去分析的,当然女性地位的逐渐上升也是一方面,再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第四部分就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主要是建议将强奸罪主体应该变为一般主体,同性之间的性侵犯也应该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以上就是本文的详细介绍。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本文引起社会上的一些重视,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希望借由这篇论文,引起立法者的思考,从而去变更那些落后的刑法条文,进而真正的做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法功能。本文的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对现状的分析,阐述这种现象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再从中国的实际去探讨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在提出解决对策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作品的科学性是适应中国的现状,是对热点问题的一个探讨,对法律的一种深思,先进之处在于将男性纳入到强奸罪受害者的调整范围,将女性也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之一,不仅是单单的女性侵犯男性,还包括女性侵犯男性,同性恋之间的性侵犯。独特之处在于将同性恋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国际刑法上的一种走势。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品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于其具有现实可行性,也就是说将强奸罪主体一般化在中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急需通过立法去填补这一漏洞,遏制一些犯罪的发生,例如同性对同性的侵犯。以达到在实质上实现男女的平等,不去过分的强调对女性的保护。

作品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失去了它制定时所追求的立法意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其主体限定为男性,对象限定为女性,而在现今社会男性遭到性侵犯的案例不断增多,各种强奸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主体会受到不同形式的强奸却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文从各种角度去诠释将强奸罪主体一般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各种观点,提出有关对强奸罪主体一般化的立法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荣获中华女子学院第五届挑战杯三等奖

参考文献

【1】崔玉华.论女性能否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2】刘涛.我国刑法中性犯罪立法缺失的一点思考。【3】白萍.强奸罪犯罪主体之重新审视。【4】扈新星.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看男性性权利

调查方式

文件检索,文件对比研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国内国外对于强奸罪的论述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大部分是对婚内强奸的论述,对于强奸罪主体的论述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从国内上来说赵合俊著的《性人权理论》,该书主要介绍了不同的性交的本质,性人权的起源、发展和主要内容,并从不同的方面去反映了性人权的重要性。该书还讨论了不同阶层的人们享有相同的性权利,例如卖淫工作者。还介绍了同性恋性权利的发展。具体阐述了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性权利。并对各种性交做了不同的阐述,认为强奸不仅仅只关乎于男性,女性也应该是其主体。崔玉华《论女性能否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一文从女性可以成为和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两个方面论证了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存在可能性。从生理、法律、法的公平正义、人权等方面说明了女性也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刘涛《我国刑法中性犯罪立法缺失的一点思考》一文主要是从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条款中去分析中国关于性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从不同的方面提出来有关的建议。白萍《强奸罪犯罪主体之重新审视》一文结合现行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强奸罪主体规定的这一不足之处,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应该扩大到妇女。扈新星《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看男性性权利》一文从《刑法》第236条入手,揭示了我国对成年男性性权利的不承认,并在论证男性性权利的合法性后,结合各种观点,提出了对其的保护构架。李拥军《掀开法律的男权主义面纱—对中国当代性犯罪立法的文化解读与批判》一文从我国当代的性犯罪立法中还残留着许多男权主义的印记,并从各个方面去阐述他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将强奸视为对男人权利的侵犯,并详细阐述了这种立法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从各个方面提出了有关的建议。当然还包括一些别的著作,都对强奸罪的主体做了相关探讨,在国外方面,很多国家都已经将女性纳入到强奸罪的主体范围里,实现了性权利的平等。国外对于强奸罪主体的论述已十分成熟。所以相对来说中国在这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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