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土地换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保障措施研究
小类:
社会
简介:
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大关键难题,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是处理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从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入手,运用文献研究及比较研究的方法,梳理“土地换保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及各典型安置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实证调研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对应的有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详细介绍:
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大关键难题,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是处理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首先从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入手,通过对已有文献成果的梳理,发现现有政策下对失地农民采取的保障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失地农民经济保障方面。土地补偿金偏低,保险资金难于管理,政府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安全性、正当性、不确定性危机;第二,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不仅养老、医疗基本保障水平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在就业方面失地农民也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方面。一是失地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并不明确,二是失地农民在维权上存在很大的困难。由现有问题得出的结论是,目前理论界对以“土地换保障”为题进行的研究已经已初具规模,但就掌握的资料和实际生活中反映的问题来看,目前的保障水平远不及拥有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价值。 其次,运用文献研究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了解国内现有的典型安置模式,结合各地区实践分析其存在的必然性,并以时间为剖面比较分析各模式的优缺点,为日后研究提供依据。典型模式包括:货币补偿型模式、集中开发型模式、土地换保障型模式、土地入股型模式。四种典型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单一的安置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满足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探索多种模式相结合的“复合型”安置模式,将不同模式进行优势互补成为新的发展趋势。 再次,在理论研究基础上,课题组开展了对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村的实地调研。之所以选择该地区的原因有:第一,草桥地区作为北京市“旧村改造”的成功典型,已由原有的自然村建成拥有自主村集体产业、实现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化社区,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及福利待遇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改进。第二,草桥的“旧村改造”综合了现有典型模式中的多种安置方式,如“集中开发型”、“土地入股型”及“土地社会保障型”(狭义),这就能为检验之前利用文献研究及比较研究方法得出的各种安置模式的优势和不足提供支持和补充。第三,通过调查不仅分析草桥地区的成功之处,同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提出有效的关于“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政策建议。 调研采用结构式访谈为主,非结构式访谈为辅的方式,对“旧村改造”前后草桥地区失地农民保障状况及生活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通过EXCEL工具对数据进行处理并归纳出当地的成功经验,包括混合的安置模式、灵活的就业保障、完善的老年人保障、创新的股权机制、自主开发的探索。与此同时,发现在拆迁补偿政策、征地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最后,将实证调研阶段发现的问题与理论研究阶段的结论相结合,提出针对改善失地农民保障状况的可行性建议。第一,实行合理的货币补偿。首先,足额支付补偿金,其次,向失地农民提供发展资金,最后,改革不合理的征地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第三,采用“复合型”失地农民保障模式。第四,建立“土地协商制度”,正确处理失地农民、村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关系。第五,构建透明化、制度化的征地程序,加强第三方监督力度。第六,通过立法,根本上维护失地农民权益。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城市化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使得失地农民人数日渐增多。由于没有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之现有的保障水平不能有效替代土地所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农民承担巨额的生活成本。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以北京丰台区草桥村为例进行实地调研,旨在探寻一种能够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的“复合型”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以满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各项需求。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作品先后经历了理论研究阶段和实证调研阶段。以理论为指导,以数据为依据,并针对草桥实际情况采取“结构式访谈为主,非结构式访谈为辅”科学的调查方法,最大限度的提高调查结果的可信度。本作品的独特之处在于强调针对失地农民采取“复合型”保障模式的重要性,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另外,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学生,维护失地农民权益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义不容辞。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失地农民担负着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生活、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困难。以失地农民为研究对象,探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草桥村而言,调研反映的问题对化解当地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另外,草桥的发展特色及成功经验不仅对北京,也对全国的农村城市化进程及相关的制度设计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作品摘要

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大关键难题,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是处理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首先从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入手,通过对已有文献成果的梳理,发现现有政策下对失地农民采取的保障普遍存在保障水平低、保障方式单一等问题,其中,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缺位、错位、越位”是导致失地农民权益难以保障的关键因素。其次,运用文献研究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了解国内现有的典型安置模式,结合各地区实践分析其存在的必然性,并以时间为剖面比较分析各模式的优缺点,为日后研究提供依据。对北京市丰台区草桥的实地调研是建立在理论研究基础上的。调研采用结构式访谈为主,非结构式访谈为辅的的调查方法,对草桥“旧村改造”前后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等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对“旧村改造”后的生活满意度等进行定性分析。综合统计结果发现,混合的安置模式、多样的失地保障项目、灵活的就业保障及较为完善的老年人保障等是草桥的成功之处。最后,将实证调研阶段发现的问题与理论研究阶段的结论相结合,提出针对改善失地农民保障状况的可行性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1年,获首都师范大学校级科研立项优秀奖。 2011年,获校团委“挑战杯”科研作品一等奖。

参考文献

[1]宋斌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理论探讨,2004(3):51-52. [2]郝世奇.以“土地换保障”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浙江省为例[J].实证分析,2010(5):108-109. [3]傅蔚冈.靠不住的“土地换保障”[J].农村经济管理,2010(4):33. [4]文学禹.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9(1):184-187. [5]赵兰,付少平.失地农民——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利零和博弈[J].安徽农业科学,2007(6):32-33. [6]马晓磊.城市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10(5):71-73. [7]王珊珊,郝勇,张现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社会保障研究,2010(2):91. [8]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228.

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偶遇抽样(方便抽样)的方式。同时,预先设计好统一的结构式访问问卷,以结构式访谈为主、非结构式访谈为辅的方式对被调查者进行访问式调查。从而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在还未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失地农民保障主要存在土地补偿水平低、保障方式单一、社会性的就业培训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无法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对此,理论界从各个角度研究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目前已初具规模。 在经济补偿方面,学者们一致认为应该提高对农民的补偿标准,规范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除了要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还要建立利益分享机制(王顺喜,2006)。 经济补偿办法应当多元化,即在补偿费合理的基础上,将部分补偿款用于失地农民各类保险费用的缴纳(张少平,2010)。 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险金的筹集应遵循“政府、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强调在完善多元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的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创新险种(王顺喜,2006)。杨一帆(2008)创造性的提出了构建复合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即“保障类”账户和“补偿类”账户双管齐下。在养老保障方面,有观点认为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创新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又一新的模式(邓幸俊等,2009)。在医疗保障方面,在政府引导下建立非营利的农村合作医疗组织,以个人出资为主,多方筹集资金,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医疗合作制度。另外,还可以为失地农民建立医疗救助制基金,提供医疗救助(刘虹,2010)。在就业保障方面,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培训基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无偿或抵偿的就业服务(王小宁,2010)。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应与农村城镇化建设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辜胜阻等)。另外,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及免费的中介服务也是今后一大发展趋势(王顺喜,2006)。 在法律权益方面,征地听证制度的建立是在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基础上有效地引入公众的参与,严格认证和监督土地用途,使公众参与决定土地的补偿方式,起到充分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的作用(王小宁,2010)。打通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帮农护农”的良好帮扶氛围(王顺喜,2006)。 另外,加强执法、监管的透明度对维护失地农民权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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