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借鉴与重构:试论消费者群体性诉讼
- 来源:
-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本文是本课题组基于数月的调查研究形成的论文,主要探讨我国群体性纠纷频现与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途径。 首先,在绪论部分,本文阐述了我国消费者群体性纠纷的现状以及困境。其次,在本文第二部分,介绍群体性诉讼的基本理论和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基本情况。再次,在第三部分对各国群体性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重构我国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建议。
- 详细介绍:
-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我国消费者群体性纠纷频现,虽然我国业已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实际通过该制度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案例十分鲜见。 第二部分是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首先对群体性诉讼进行概述,介绍了其产生背景、主要类型和功能价值。随之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以阐明,从受案标准、代表人选定和权限、判决效力的扩张、单一的救济方式等方面展开介绍。 第三部分是比较研究,介绍了团体诉讼和集团诉讼两大制度。包括团体诉讼对团体的要求、适用范围、功能、判决效力的扩张等;集团诉讼受案范围、集团的确认、优待券和解、胜诉取酬制、流动性补偿等。并对二者进行优缺点比较。 第四部分着力为我国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主要围绕必要性和价值定位、立法模式、诉讼主体、适用范围、诉讼经费来源、判决效力的扩张、流动性补偿、优待券和解等方面展开。 第五部分提出结论,即在制度层面借鉴德国团体诉讼、在操作层面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尝试构建我国的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制度。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本文写作目的是研究加强对消费者“小额易腐”权利的保护,促进相关制度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 为此采取以下思路:首先阐明我国消费者集体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但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其次分析上述现象的原因,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最后结合国情与西方经验,提出在制度层面借鉴德国团体诉讼、操作层面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构想,阐述其价值定位、立法模式、诉讼主体、适用范围等。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为写作本文,作者查阅了大量中外文资料,进行了实地考察,综合运用文献查阅、实证分析等方法,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研究。 本文认为群体性诉讼制度价值定位在于保护公益,可赋予消费者团体诉讼主体的地位,探讨了其适用范围、救济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的辅助制度。在分析基础上提出在制度层面借鉴德国团体诉讼、在操作层面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尝试构建我国的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制度。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知名企业的违法侵权行为往往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诉讼得不偿失,可能导致对商家的姑息。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及法院适用过程中的顾虑,代表人诉讼制度被束之高阁。 社会需要增加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已经妨碍了受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窒碍了相关诉讼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环境、社会风气的优化。我们有志于对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望尽自己绵薄之力,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浅见。
作品摘要
- 消费与每个人的生活休戚相关,而我国消费者保护现状却十分堪忧。消费者权利多为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单个消费者诉讼具有成本高收效小的特征,加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的缺陷,消费者在面对群体性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也受到侵扰。 本文在查阅大量资料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足。笔者通过文献查阅、实证分析等方法,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组织不断发展等具体国情,在第四部分从价值定位、诉讼主体、适用范围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入手,在制度层面借鉴德国团体诉讼、在操作层面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尝试构建我国的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制度。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2009年11月获第十一届“智慧星火”(校级挑战杯)哲学社会科学类法律组一等奖, 并发表于本系法学刊物
参考文献
- 1.王福华:《打开群体诉讼之门------由“三鹿奶粉”事件看群体诉讼优越性的衡量原则》,《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2.任自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变革透视》,《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 3.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李响,陆文婷:《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任自力等:《证券集团诉讼——国际经验&中国道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葛傲雪:《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载《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 7.黎雅琴:《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调查方式
- 走访、问卷、个别交谈、书报刊物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当前世界主流的群体诉讼制度有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和选定当事人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规定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3、54、55条。 在美国国内,对于集团诉讼的反思声不绝于耳,学界对集团的确认、通知、和解、律师投机、滥诉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至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成果诸如联邦司法中心的《复杂诉讼指南》(第三版),以及斯蒂文.N.苏本等著的《民事诉讼法》。国内对集团诉讼的研究探讨也很多,如王福华的《集团诉讼代表人资格研究------基于普通法国家的比较分析》和《如何向集团赔偿(上、下)------以集团诉讼中的赔偿估算和分配为中心》。又如任自力所著的《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变革透视》,范愉基于研究课题所著的《集团诉讼问题研究》以及李响、陆文婷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德国的团体诉讼相对美国集团诉讼保守,国内相关研究也相对集团诉讼少。可见的有复旦大学法学院2008年的博士论文、张大海的《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研究》,吴泽勇的《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上、下)》,陈巍的《欧洲群体诉讼机制介评》等。关于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国内可见论著有冷罗生的《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小岛武司的《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以及谷口安平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等。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至今,在司法领域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也引起了学者的反思。学者往往较多译介国外对于团体诉讼、集团诉讼以及选定当事人制度的论著,同时对外国制度进行独立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前文提到的都是其中功力深厚之作。对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学者多持借鉴外国经验的态度,相关论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命中数为103条。但其中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价值定位探讨并不深入,对流动性补偿、优待券和解等制度的引进没有十分深入的探讨,这也是本文着力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