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调查报告——以宁夏、贵州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作品通过对宁夏、贵州两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出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的特色之处并基于此,提出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存在的特殊问题,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提出若干适应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改进和完善的建设性措施,同时总结出其对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若干启示。
详细介绍:
本报告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立足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对被调研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的考察,总结出调解主体民族化、民族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民族习俗适用于调解、调解效果显著等特色。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出调解法官素养偏低且断层趋向明显、民族权威人士参与机制不健全、民族习俗适用机理不规范、权利扩张与职权收缩不平衡等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培养民族专业调解法官、健全民族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机制、规范民族习俗适用机理、构建权利—职权平衡型调解环境等措施。最后,提出应坚持和发展调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掘本土资源,寻求与优良本土资源的结合,发展调解特色优势、立法应更加考虑少数民族地方特色与个性,以适应个性化与民族化的现实需要、民族习惯应规范化或立法化、民族权威人士参与调解应制度化等启示。

作品图片

  •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调查报告——以宁夏、贵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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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作品拟通过对特定地域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全面客观地反映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现状及特点,总结其特色和经验,发现其现实问题并据此探讨改进建议。立足实证调研,考察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运行状况。从调解组织、调解主体、调解方式、调解工作成效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调解机制及其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呈现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调解机制的现状。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一、作品的科学性 结论具有实证依据。 二、作品的先进性 1.本作品对民事司法调解的研究以少数民族地区为视角。 2.摒弃纯理论研究方法,坚持实证研究。 三、本作品的独特之处 1.本作品研究视角定位在典型的多个少数民族地区,探究民族因素对民事司法调解的影响。 2.参照比较对象涉及到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乃至全国,横向对比,纵向对比并行。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不仅对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为将来在相关立法上提供参考和依据,而且有助于在司法过程中最大发挥该制度的潜力,为法学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实证依据。同时,对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与推进,以及民族地区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作品摘要

本报告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立足被调研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司法调解机制的客观考察,总结出调解主体民族化、民族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民族习俗适用于调解、调解效果显著等特色。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出法官素养偏低且断层趋向明显、民族权威人士参与机制不健全、民族习俗适用机理不规范、权利扩张与职权收缩不平衡等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培养民族专业调解法官、健全民族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机制、规范民族习俗适用机理、构建权利—职权平衡型调解环境等措施。最后,提出应坚持和发展调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掘本土资源、寻求与优良本土资源的结合、发展调解特色优势、立法应更加考虑少数民族地方特色与个性,以适应个性化与民族化的现实需要、民族习惯应规范化或立法化、民族权威人士参与调解应制度化等启示。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高洪宾:《民事调解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徐昕主编:《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闫庆霞:《法院调解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孔令章:《日美法院附设调解与我国法院调解的比较研究》,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丛》,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卷。 〔日〕高桥志宏:《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英]迈克尔•努尼:《法律调解之道》,杨丽华、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 、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亲临实践、图片、照片、文件、自发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是当前国内外理论及实务界热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国内外的相关论著颇丰,理论研究也比较成熟, 但专门针对少数民族调解制度的研究还很少,以下概述国内外调解制度的研究状况,并结合本课题内容说明同类课题的研究水平。当前国外的相关论著主要研究的是ADR的选择、建构和程序设置等问题。当前国内对少数民族地区调解制度的研究不多,现有关于该制度的论著多是对人民调解、民间调解、村民自治、民族习惯法等问题的研究,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调解制度的专门研究很少,只有少数几篇论文在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论述中提及了司法调解。以下结合本课题内容分别介绍当前同类课题的研究状况:1、关于培养民族专业法官:目前司法界正在逐渐重视这个问题,但理论研究还较薄弱,相关论著也很少。较典型的有如赵小锁:《民族地区法官选任和考核须保障少数民族权益》,载《创造》2010年第7期,该文提出民族地区法官选任制度存在法官司法资格要求如何与当地实际情况相匹配的问题,并建议民族地区法官考核内容中应该对非当地民族成分的法官增加关于当地风俗习惯的考核事项。2、关于权威人士参与司法调解:目前看到的论著多停留在介绍各少数民族或地区的权威人士参与解决民间纠纷的基本情况,但还未上升到将其参与司法调解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高度。如潘志成:《藏族社会传统纠纷调解制度初探》,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该论文详细介绍了藏族部落头人、领主、活佛及喇嘛等参与调解的情况; 3、关于民族习俗的适用:目前国内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较多,对于民族习俗如何上升为习惯法,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立法互动,民族习惯法具体如何适用等问题有着广泛的探讨。近期典型的论著有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山大学法学院:《民俗习惯在我国审判中运用的调查报告》,《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该文提出了民俗习惯的识别问题,但目前看到的论著均未对权威人士参与调解的选任标准及制度保障,民族习惯法的收集识别、归纳适用等的规范化、体制化进行深入探讨,本课题在当前同类课题的研究基础上,结合调研结果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这些问题及具体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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