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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作品财产权的权利体系探析——以支配权与请求权为主线的探讨
小类:
法律
简介:
作品财产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也常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方式的演进要不断变化。作品财产权的“善变性”加大了研究作品财产权的难度,也在一定意义上阻滞了对于著作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的研究。若能构建一个作品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寻找变动中的不变,高屋建瓴地把握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财产权,那对于著作权法的学习甚至对于知识产权的学习都是十分有助益的。
详细介绍:
作品财产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也常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方式的演进要不断变化。作品财产权的“善变性”加大了研究作品财产权的难度,也在一定意义上阻滞了对于著作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的研究。若能构建一个作品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寻找变动中的不变,高屋建瓴地把握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财产权,那对于著作权法的学习甚至对于知识产权的学习都是十分有助益的。 本文以作品财产权为研究对象,运用民法学的相关理论,构架起了一个作品财产权的权利体系。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论述了构架作品财产权权利体系的现实紧迫性及意义,旨在提出论题;第二部分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与历史研究的方法对文中主要的概念进行了界析,并简述及简要评论了国内外既有的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三部分为文章主体,以支配权和请求权为中心展开作品财产权权利体系的架构,具体论述了支配权项下的作品使用权、载体利用权、收益获得权及作品处分权,以及请求权项下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欲望请求权;第四部分为结论,以图表方式架构第三部分所述的权利体系,并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最后的结语阐发了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及知识产权法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感悟。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却一直游移在民法研究之外,甚少有学者采用民法的理论研究知识产权问题,这使得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缺乏一个坚实的理论根基。本文的初衷在于尝试运用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知识产权法,构架一个体系,厘清一些问题。 基本思路:运用民法总论及民法物权中的理论,结合国内外立法、学理对于作品财产权的阐释,从支配权与请求权的角度构架一个作品财产权的体系。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采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与知识产权法特有理论研究作品财产权的权利体系问题,在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的独特性。 采用德国、日本等国较新的法律规定与原文文献,在参考文献的使用上有一定时新性。 提出并论证了一些关于作品财产权相关内容的原创观点,在观点上有一定的独创性与科学性。 结尾用图表的方式阐述作品财产权整个权利体系的框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民法的理论架构了一个作品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并运用体系化的知识就现行著作权法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及如何改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正确认识和理解作品财产权的内涵及外延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也有一定的现实应用价值。

作品摘要

作品财产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关于作品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常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方式的演进要不断变化。若能构建一个作品财产权的权利体系,高屋建瓴地把握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作品财产权,那对于著作权法的学习甚至对于知识产权的学习都是十分有助益的。本文以作品财产权为研究对象,共分4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提出论题;第二部分对本文所涉主要概念进行界析,并简述国内外既有的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三部分为文章主体,以支配权和请求权为中心展开作品财产权权利体系的架构;第四部分为结论,以图表方式架构第三部分所述的权利体系,并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提出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德]M•雷炳德著,张恩明译:《著作权法》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 [日]文化庁長官官房著作権課著:《著作権テキスト~ 初めて学ぶ人のために ~》 费安玲著:《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讨论》 江平主编:《民法学》 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谢怀栻著:《论民事权利体系》 杨明著:《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兼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考察对象》 张玉敏著:《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

调查方式

书报刊物 文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纵观国内外关于作品财产权权利体系的研究现状,大体有以下五种权利体系的架构模式。 (一)复制权、传播权与演绎权 持此架构观点的代表是郑成思先生,他在自己的著述中对作品财产权体系作了如下架构: (1)复制权,包括出版权和其他复制权; (2)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展出权、朗诵权、进口权、发行权及出租权等; (3)演绎权,包括翻译权与改编权,改编权又可分为一般改编权和制片权(制作电影作品权)。 (二)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 张玉敏教授在其《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文中提出了这种架构模式。 这是一种模仿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而构架出来的作品财产权体系。其中,控制权是控制保护对象的权利,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是使用保护对象的权利,处分权是处置权利的权利,而收益权则是通过使用与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三)作品使用权、对价获得权与售价分享权 费安玲教授在其《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讨论》一文中提出的这种架构模式。具体如下: (1)作品使用权:依使用主体不同,可分为自行型使用权和允他型使用权,允他型使用权又下辖许可使用权和转让使用权;依使用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型使用权、无形型使用权与变形型使用权; (2)对价获得权; (3)售价分享权。 (四)有形利用权、无形再现权、改编相关权与特殊财产权 德国学者M•雷炳德在其《著作权法》一书中阐释了这样一种架构模式,具体如下: (1)有形利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包括出租权和出借权)与展览权; (2)无形再现权,包括朗读权、表演权、放映权、公共传播权、播放权与再利用权; (3)改编相关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剧本改编权、电影改编权、临摹权等)与改编作品利用权; (4)特殊财产权,包括后续权与因出租、出借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五)复制权、提示权、提供权与二次作品创作•利用权 这是日本学界的一种作品财产权架构模式,具体为: (1)与制作复制件相关的权利,即复制权; (2)与使用复制件向公众传播(提示)相关的权利,包括上演权与表演权、上映权、公众送信权、公共传达权、口述权、展示权; (3)与使用复制件向公众传播(提供)相关的权利,包括让渡权、贷与权与颁布权; (4)与二次作品的创作及利用相关的权利,包括二次作品的创作权与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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