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以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为分析对象
- 来源:
- 第十二届“挑战杯”省赛作品
- 小类:
- 法律
- 简介:
-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虽然该条款规定在“总纲”部分,但借助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解释,私有财产权仍能获得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以此审视北京市的“机动车限行令”,可以看出该项措施在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机动车)的征用,但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还没有“给予补偿”,不符合宪法第13条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性规定,其合宪性应受质疑。
- 详细介绍:
- 北京市自2008年7月开始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后又经两次延期,将该项本来作为保障奥运的临时措施演变成了长效手段。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质疑其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而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虽然该条款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但借助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的解释,私有财产权仍能通过“人权”获得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本文在此基础上,以宪法第13条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性规定,从机动车限行的性质、法律依据、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以及是否给予补偿等几个方面对北京市的“机动车限行令”进行了合宪性审查,进而得出,该项措施在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机动车)的征用,其实施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机动车限行”并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且没有给予受影响者相应的补偿,所以,该项措施不符合宪法第13条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性规定,其合宪性应受到质疑。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 本文写作目的:北京市政府自2008年7月发布通告,实行机动车限行,引发社会各界议论,质疑该政策侵犯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本文依据宪法规范,论证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的合宪性。 基本思路:严格依据宪法规范对私有财产权规定的保护要件,结合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依据,参考大气污染、交通拥堵等领域研究成果,逐项分析“机动车限行令”的规定是否符合宪法要求的诸项要件。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 本文严格依据宪法规范,遵循层层递进的逻辑论证思路,依宪论道。在此之前,诸多学者对北京市的“机动车限行令”进行了或赞或否的议论,但多是评论,少有论证,多诉诸感情,少法律分析,多依靠原则,少进行规范推理。本文则从宪法规范出发,逐项分析“机动车限行令”的合宪与可疑之处,论证了“机动车限行令”的合宪性,明确指出是否违宪,何处违宪,以及如何改进。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 本文以北京市 “机动车限行令”这一社会热点为分析对象,针对牵涉甚广的机动车限行政策,回应社会各界的议论,从宪法学的角度,论证在机动车限行方面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助于理性认识当下仍在实施的机动车限行政策,并从根本法的立场阐释这一现实举措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助于缓解该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质疑和批评。
作品摘要
- 北京市为保障奥运自2008年7月开始实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限行令”,后又经两次延期,将该项本来作为保障奥运的临时措施演变成了长效手段。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质疑其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而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虽然该条款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但借助对人权条款的解释,私有财产权仍能通过“人权”获得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本文以宪法第13条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性规定,从机动车限行的性质、法律依据、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以及是否给予补偿等几个方面对北京市的“机动车限行令”进行了合宪性审查,进而得出,该项措施在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机动车)的征用,但其实施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又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还没有“给予补偿”,不符合宪法第13条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性规定,其合宪性应受到质疑。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 无
参考文献
- 1、《北京机动车限行不立法,合理性争议大值得反思》,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23日,第6版; 2、李安定:《限行:可提倡不可强制》,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10月20日,第36版; 3、钟进军:《北京继续限行弊大于利》,载《中国改革报》2009年3月31日,第8版; 4、莫纪宏:《机动车限行必须要有正当的公共利益》,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5、杨士林:《奥运会前后北京机动车限行——评析交通限行令的性质及其合法性》,载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
调查方式
- 人员介绍,书报刊物,文件,其它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是否对公民私有财产构成侵犯,其合宪性是否应受到质疑。针对这一话题,自北京市于2008年7月实施限行措施以来就广受争议。据笔者在写作本文时的2010年11月17日,通过中国期刊网搜索发现,题目中含有“限行”的记录共计545条,尽管其中含有针对其它城市限行问题进行的讨论,但分析的问题则具有普适性。在这诸多研究文献中,报刊评论占了近90%的数量,而期刊论文仅占10%,相关硕士论文一篇。 笔者浏览了占总记录10%的所有期刊论文,单篇长度超过三页的不到论文总数的10%。在有限的几篇期刊论文里,从公共利益、经济效益、政府决策过程等法社会学和行政法角度论证者多,从宪法角度论证的仅有莫纪宏:《机动车限行必须要有正当的公共利益》,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且该文属于当期《法学家》杂志组织的专题研讨论文之一。在不足三页的篇幅里,作者仅围绕“机动车限行”所应具有的公共利益作了分析。再者是杨士林:《奥运会前后北京机动车限行——评析交通限行令的性质及其合法性》,载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该文分析了“机动车限行令”的法律依据和发布程序。另外是逯雅静:《“北京市机动车限行”的宪法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从宪法角度对“机动车限行令”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笔者认为这两篇论证过程都还有待完善和充实。 由此可见,针对这一问题论述者众,但评论性多,论证者少;诉诸情感者多,法律论证者少;运用法律原则者多,规范分析者少。“机动车限行令”涉及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其问题的剖析需要宪法学的视角和高度,虽然,目前我国的宪法还被束之高阁,属于没有牙的老虎,但从宪法角度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决不是为了展示毫无意义的“屠龙术”,恰恰是通过认真对待宪法,使其成为“政府权力警觉的界点,公民权利保护的标点”。推动全社会的宪法思维,树立宪法规范意识。而这也恰是笔者着手写作本文的最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