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以劳动法理论为视角探究恶意欠薪行为入罪
小类:
法律
简介:
现今我国社会中恶意欠薪行为愈演愈烈,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但是,造成恶意欠薪频发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短缺,同时也有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及其他多方原因。因此, 在“恶意欠薪罪”增设的同时,探讨和研究恶意欠薪罪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罪名设置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刑法》与《劳动法》对于此问题调整界限的冲突与划分,进而寻求更有效地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价值。
详细介绍:
恶意欠薪作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劳动法的关注,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也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我们通过结合刑法、劳动法相关理论对其进行全面深入探究,探讨和研究恶意欠薪罪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罪名设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刑法》与《劳动法》对于此问题调整界限的冲突与划分,进而寻求更有效地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价值。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恶意欠薪行为的概述以及入罪背景入手,介绍了恶意欠薪的概念,造成恶意欠薪的原因以及恶意欠薪造成的社会后果。论证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必要性与急迫性。 第二部分、恶意欠薪问题是属于劳动法调整领域的,但在我国恶意欠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刑法的出台成为了主流意见。恶意欠薪入罪的合理性主要包括:1.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局限性;2.刑法方面的优势;3.我国对恶意欠薪刑法规制的法律基础;4.世界范围内各国(地区)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立法趋势。 第三部分、是我们此次研究探讨的重要结果,从刑法以及劳动法相结合的角度探讨刑法规定的合理性。因为现在学术界和立法司法机关在恶意欠薪罪出台前后,都仅致力于从刑法学或劳动法学一方的单一理论对该罪名进行分析和研究。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探讨不能只局限于问题表面,更应该追根溯源,从劳动法理论出发认识此问题,同时,作为现今刑法的一项罪名,我们也不能抛弃刑法方面的研究,必须两者紧密结合。我们从以下角度提出了我们的意见:1.《刑法》规定中的犯罪对象与劳动法中界定的劳动者范围的争议;2.对劳动报酬的明确界定;3.《刑法》中“数额较大”现实依据的探讨;4.《刑法》关于“严重后果”的界定与实际操作价值;5.刑法的司法浪费等弊端。最后我们得出的结论仍为:解决恶意欠薪仍需劳动法与刑法手段相结合。 第四部分、在刑法已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完善劳动法体系则成为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1. 通过立法完善现有劳动法制裁恶意欠薪的体系;2.加强现有劳动机构处理此问题的能力或设立专门处理机构;3.充分发挥工会作用;4.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第五部分、再次总结我们的研究结论与观点: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不是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就能根除的。我们必须将劳动法与刑法相结合才能解决这个需要综合治理调动多方资源的难点问题。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恶意欠薪作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劳动法的关注,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也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我们通过结合刑法、劳动法相关理论对其进行全面深入探究,为今后的实践操作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与参考。 基本思路:1.阐述加大对于恶意欠薪行为规范力度的必要性;2.《刑法》将其入罪的合理性;3.《刑法》与《劳动法》在解决此问题上存在的冲突与解决方法;4.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综合治理方法。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文章从全新视角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分析与研究,学界鲜有通过此切入点的理论分析。 2.文章将刑法理论与劳动法理论结合分析问题,基于中立的视角,摒弃单方理论的局限性与狭隘性,客观评价新法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用社会学整体利益评价新法的利弊。 3.文章在理论上探究新法对社会系统和法律系统影响,并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行模拟与分析,从理论上分析,从制度设计上、实际操作中解决,将理论与实践完全融合。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文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采用的资料新颖、翔实 1.通过比较研究,从学理上较深入地探究此次通过刑法调整解决劳动法领域问题的立法活动,为条件成熟日后同类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借鉴与参考。 2.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恶意欠薪罪名中的对象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等疑难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品摘要

恶意欠薪作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劳动法的关注,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也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我们结合刑法、劳动法相关理论对其进行全面深入探究,对今后的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阐述加大对于恶意欠薪行为规范力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刑法》将其入罪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刑法》与《劳动法》在解决此问题上的冲突 第四部分.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综合治理方法。 其中,第三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此次研究探讨的重要结果:从刑法与劳动法相结合的角度探讨刑法规定的合理性。因为现在学术界和立法司法机关在恶意欠薪罪出台前后,都仅致力于从刑法学或劳动法学一方的单一理论对该罪名进行分析和研究。但是我们认为解决恶意欠薪行为必须标本兼治,刑法治标,劳动法治本,两者必须紧密结合。我们从以下角度提出我们的想法:1.《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与劳动法中界定的劳动者范围的争议;2.劳动报酬的界定;3.《刑法》中“数额较大”的现实依据;4.《刑法》关于“严重后果”的界定与实际操作价值;5.刑法的司法浪费等弊端。最后我们的结论为:解决恶意欠薪仍需劳动法与刑法手段相结合。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暂时仍未发表登载以及获奖

参考文献

1.姜 颖主编 《劳动法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 2.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年版 3.张智辉. 论刑法理性[J]中国法学, 2005,(01). 4.黄明儒.论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原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03). 5.陈兴良.刑法方法论研究 [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6.孟红. 罪刑法定原则与近代中国刑法之变迁[D]华东政法学院,2007. 7.吴凯敏 不应增设“拖欠工资罪”:以刑法谦抑为视角[J].中山大学学报 论丛,2006,26(11). 8.设立“拖欠工资罪”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行为[J].中国工运,2010,(04). 9.曾粤兴,张勇. 刑罚权发动的合理性——人大代表增设拖欠工资罪议案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

调查方式

书报刊物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1.国内研究水平概述 恶意欠薪行为侵犯的是劳动关系。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现行法律都没有很好的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多数的学者和立法者都认为恶意欠薪行为应该写入刑法,最终《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恶意欠薪罪。 目前专著和论文,绝大多数都是从刑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因此恶意欠薪的刑法规制是合理且必要的。例如:吴凯敏 不应增设“拖欠工资罪”:以刑法谦抑为视角[J].中山大学学报 论丛,2006,26(11).;曾粤兴,张勇. 刑罚权发动的合理性——人大代表增设拖欠工资罪议案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王开武. “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刑法思考[D]. 西南政法大学, 2007,(06) .。 很少有学者从劳动法的角度去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法条的合理性、可行性。我们将从这个比较独特的视角入手,从劳动法的角度结合刑法的规定来研究此次立法。 2.域外研究水平概述 恶意欠薪行为在其他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同样存在。劳动刑法在法学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成为很多学者的研究领域,例如 Jean Murray. Employees Can Sue for Non-Payment of Wages .US Business Law / Taxes 2008,(06).。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或者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就可以构成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香港的《雇佣条例》第31条规定:1.雇主只有相信自己能够支付雇员的到期工资才能和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否则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得订立或续订任何雇佣合约;2.如果雇主预见不能支付合约约定的到期工资时,必须采取措施,按照雇佣合约规定的条款终止合约;如果雇主故意或无正当理由违反上诉规定,就可以构成犯罪。, 可见,上述国家和地区大都把恶意欠薪行为或相似的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恶意欠薪行为入罪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鉴于国情的不同,我们认为对于我国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仍应以劳动法的角度结合刑法的规定进行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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