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拼车行为法治化探析
小类:
法律
简介:
“拼车”是一种新兴社会现象,日益引人关注。它在降低出行成本、节约出行时间、缓解公共交通压力、减少能源消耗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其法律性质如何?应否进行相关立法?怎样实施规范管理?社会各界众说纷纭。目前,拼车行为很不规范,有关立法阙如,行政管理相当混乱。 本课题组通过在广州、中山、汕头等地进行调查,结合我国的立法、执法状况和相关文献资料,对拼车行为的现状、积极意义、合法性和法治化路径进行了较全面、深入的分析与思考。指出应在区分营利性有偿拼车、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和无偿拼车合法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对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拼车者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行政执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拼车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 本作品客观分析了拼车行为的法治现状,揭示了我国现行立法和执法中的诸多缺陷和弊端,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使人们对拼车行为有更加理性的认识,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详细介绍:
拼车行为是指若干人因为出行的共同或相似的需要,结伴使用同一辆私家车出行的行为。它在降低出行成本、节约出行时间、缓解公共交通压力、减少能源消耗等各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这种自发的互利行为,却带来理与法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拼车行为的立法缺位上,即(1)拼车行为的性质不明;(2)拼车者间权利义务划分不明;(3)拼车行为不规范,管理混乱;(4)责任分担难界定。而在目前,各地执法部门对这一现象的意见不一,社会各界人士也众说纷纭,拼车行为仍游弋在法律边缘。本课题组认为,营利性有偿拼车属于非法营运行为,而无偿拼车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应认定为合法行为,不应“一刀切”地都认定其违法,具体探析如下: 第一,无偿拼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无偿拼车通常出现在邻居、亲友之间,产生的原因多是顺路或单纯意义上的帮助,而整个拼车行为是基于双方信赖性社会连带关系。无偿拼车本质上是一种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其法律关系不能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范去调整。 第二,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行为人之间应成就一种无名合同关系。首先,拼车行为人约定一般有比较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如驾车人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乘车人负担部分接送运行费用等),同时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行为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是无疑的。其次,在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不能找到一种与拼车行为对应,所以,该行为应为无名合同。 第三,营利性的有偿拼车,是指私家车主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表面上是拼车,实际上是“黑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因此形成的车主与搭乘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有关客运合同的法律规定。当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会按照我国行政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和惩罚。 基于以上情况,拼车行为的法治化路径任重而道远,本课题组认为应在明确拼车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对拼车行为进行立法完善,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拼车行为实现规范化、法治化,并从主体、对象、手段等方面完善相关行政执法。 其一,在拼车行为的立法上,应当:(1)明确拼车行为的性质,即保护合法的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和无偿拼车,同时取缔非法的营利性有偿拼车;(2)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即形成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法律法规与协会章程规则相结合,拼车专门立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3)确定立法具体内容,即明确规定拼车行为的性质,确定拼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管理拼车的有关事项,正确处理拼车的责任分担问题。 其二,在拼车行为的执法上,应当从统一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对象,改善执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完善。 在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框架和政府管理制度下,拼车这一现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拼车行为的法治化路径任重而道远,相关制度的跟进是拼车的优势得以顺利发挥的前提,不仅应当将无偿拼车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认定为合法行为,还应当大力提倡这一民间互助行为,让一直游弋在法律边缘的拼车,在规范中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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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拼车行为法治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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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1.作品撰写的目的:⑴引起社会对规范拼车行为的重视,提出其法治化措施;⑵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科学研究能力;⑶将专业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2.作品撰写的基本思路:从拼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现状,发现其合法性界线模糊、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等问题。以数据为基础,对其法律性质、合法性、权利义务等进行研究,从立法、执法等方面提出规范拼车行为的法治化路径。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课题论证了拼车的可行性,顺应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课题明确了拼车行为性质,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3.课题研究主要通过问卷、实地采访等调查方式开展,所获数据材料真实可靠。 4.课题组成员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科研实践经验丰富,得到理论水平深厚和经验丰富的老师指导。 5.通过对拼车行为的实证研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有案例分析又有理论研究。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本作品客观反映拼车这一新兴社会现象,使人们对拼车问题有更加深入的认识与理解。 2.通过对拼车行为合法性的探析,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思考。 3.揭示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立法上的漏洞和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些弊端,并对此提出解决方案,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成果。

作品摘要

拼车行为是指若干人因为出行的共同或相似的需要,结伴使用同一辆私家车出行的行为。它在降低出行成本、节约出行时间、缓解公共交通压力、减少能源消耗等各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这种自发的互利行为,却带来理与法的冲突。目前,各地执法部门意见不一,社会各界人士也众说纷纭,拼车行为仍游弋在法律边缘。毫无疑问,营利性有偿拼车属于非法营运行为,但是应当将无偿拼车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认定为合法行为,而不应“一刀切”地都认定其违法。因而,拼车行为的法治化路径任重而道远,本文认为应在明确拼车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对拼车行为进行立法完善,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拼车行为实现规范化、法治化,并从主体、对象、手段等方面完善相关行政执法。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荣获第十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参考文献

中文文献: 1.戴云琪.拼车行为的问题研究.市场周刊,2007,(11). 2.蔡佳.对我国拼车现象的法律探究.法治与社会,2007,(2). 3.尤琳.“有偿拼车 ”问题的法律分析.法学杂志,2008,(2). 4.姜学锋.英国拟用拼车专用车道缓解交通拥挤.道路交通与安全,2008,(01). 5.何增强.关于整治非法营运出租车的思考.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6). 英文文献: 1.Adam Millard-Ball,Car-sharing:where and how it succeeds?,United States. Federal Transit Administration,Transit Cooperative Research Program,Transportation Research Board,2005. 2.Cynthia Werthamer,Joining the Car Pool,in the Internet Age,The New York Times,April 27,2008 Sunday,Section CT; Column 0;Connecticut Weekly Desk,Pg.2. 3.Roberto Baldacci, Vittorio Maniezzo.An Exact Method for the Car Pooling Problem Based on Lagrangean Column Generation. Aristide Mingozzi Operations Research,Vol.52, No.3 (May, -Jun.,2004):422-439. 4.Erik Ferguson.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American carpool:1970–1990. Transportation, Vol.24,No.4 (Nov.,1997):349- 376. 5.The Who,What and How of Carpooling,The Washington Post,August 16,2007 Thursday,HOME;Pg.H08.

调查方式

上门走访(包括营运部门、司法机关等)、问卷调查、现场采访(随机抽取路人、公交司机和出租司机)、亲临实践拼车行为、与拼车当事人双方交流、收集统计报表数据、电话采访等。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拼车行为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研究较为成熟。在我国亦日渐盛行,但关于它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一、国外:拼车行为研究较为成熟 拼车这一课题,国外比我国有着更深入的研究,在法治规范和保险制度上也更健全。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拼车持“鼓励”态度,法制相当健全,民众积极参与。下面以德国、英国为例:在德国,私车拼车有相关的《保险法》和《税法》等法律支持,该国明文规定拼车是一种环保行为,并且政府通过一些行政举措鼓励拼车。在英国,为杜绝“黑车”钻空子,政府将一些想赚些“外快”的私车拥有者“收编”合法加入到出租运营中,建立了所谓PHV制度。既减轻私车的空乘率,也收取了一定税费。国外对于拼车行为的学术探讨也较我国全面深入,瑞士、荷兰等国学者对汽车共享服务进行研究后认为,汽车共享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应该给予鼓励、支持。在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学者们更是提倡给予汽车共享以法律支持,认为在交通高峰期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要被罚款。 二、我国:拼车行为研究初起步 在我国,拼车行为还是新生事物,国内对拼车的认识和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对于拼车的定义、拼车与“黑车”的区分标准、拼车是否合法、拼车的车主与搭乘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都没有统一认识,导致在实践中有偿拼车经常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而被处罚;出现交通伤亡事故后搭乘者得不到保险公司足额的赔偿,车主对搭乘者人身伤亡赔偿归责原则不一等问题的出现,更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甚至诉讼。 目前,我国关于“拼车”的定义有三种初步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拼车”是指居住地靠近、工作地点也靠近的几个人相约合伙乘坐出租车, 费用均摊, 即“拼的”;又或者付出一定资金搭乘私家车的交通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拼车”是私家车主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并将同乘人送至各人目的地的做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拼车”是起止点相似的人经过约定找到出租车或者其他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几方签订协议,保证各自的权利并且尽各自的义务。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拼车做出任何规定,各地执法部门态度迥异、处理混乱。拼车主要有以下法律问题需要探讨:其一,合法性问题;其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其三,安全保障及责任划分问题;其四,有关立法和执法完善问题。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学术研究较少,而且皆未进行实证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尚待全面、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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