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调查研究——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梆戏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一)“非遗”概念的疏理、特点介绍、价值讨论,国外保护现状概述;(二)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梆戏作为个案入手,探讨“非遗”生存现状的危急性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三)运用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分析“政府、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遗”保护中的地位和保护合作方式;(四)私法领域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构建,重点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保护模式探讨;公法领域的行政法、刑法(渎职罪、破坏文物罪)保护模式构建。
详细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祖国的文化珍宝,但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不断加快,“非遗”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大量“非遗”日趋濒危。如何发挥法律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如何解决“非遗”保护中面临的法律保护适用问题,这是当前保护工作急需研究的问题。本作品拟就此做出一些努力和探寻。 在研究的过程中,作者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梆戏为主要对象在其流行的豫西北部地区开展了广泛的调查。通过对新乡、焦作等市县的怀梆剧团、艺人、文化部门及群众的大量调查,获得了大量的资料。在这些材料的基础上,作者运用社会学、法理学等方法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最终取得了本成果。 本成果的形式为研究报告,共分五章,计六万字,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非遗”概念的疏理、特点介绍、价值讨论,国外保护现状概述;(二)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梆戏作为个案入手,探讨“非遗”生存现状的危急性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三)运用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分析“政府、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地位和保护合作方式;(四)具体探讨了:1、私法领域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构建,重点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保护模式探讨;2、公法领域的行政法、刑法(渎职罪、破坏文物罪)保护模式构建。 本成果基于当代“非遗”的生存现实,材料多从调查而来,客观真实,提出和探讨的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非遗”法律保护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品图片

  •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调查研究——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梆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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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1、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及法律研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介绍,价值、特点的概述; 2、本项目采用田野调查方式收集资料,大获得的大量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得出结论。 3、通过调查和研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法律实施的现状,为法律保护的选择适用提供参考,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理论上探讨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权益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发展问题等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课题研究问题新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几年才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此前系统研究的人很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法律问题相结合进行探讨的人更少。2、 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践。3、 理论研究的创新。运用公、私法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法律保护的途径;运用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对“什么要保护”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摆脱了当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只停留在基础层面的“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格调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项目的现实意义在于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这一核心问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在具体的保护中,该成果被新乡市、焦作市等文化部门及艺人成功地运用于保护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作者与河南省武陟县大司马村二股弦剧团合作,把研究成果运用于保护,鼓励、支持、帮助其与政府合作、与研究者合作,利用国家保护政策积极申报名录,最后二股弦艺术成功申报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品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伟大的精神创造。它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传承性、流变性等特征,同时又具有历史、教育、审美、经济等多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维护民族文化基础、守护民族精神家园、维护民族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世界发达国家取得成功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研究的切入点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梆。怀梆是流行在河南省焦作市为中心的稀有剧种,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怀梆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清末民初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它发展的两个高峰、“文革”开始后迅速衰亡,当前怀梆面临着灭绝的危险。近年来,政府和民间虽都作了一些努力,但怀梆衰败的颓势未有改变。调查中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尚是一个极为薄弱的环节。这不仅表现在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保护意识还相当淡薄,而且保护无法可依的现象非常严重。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研究和建设亟待加强。通过调查发现,当下政府、民间等各种保护力量之间存在多方面博弈,各方取得均衡的最佳模式就是合作。经过研究,我们认为法律是最行之有效地保护办法,通过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将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保护模式和行政法、刑法保护模式结合,可以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1年4月获得第十一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 2011年3月获得广东工业大学第四届“挑战杯”终审决赛暨优秀作品展特等奖 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一文被CSSCI核心期刊《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国内统一刊号: CN41-1011/C;国际标准刊号: ISSN1000-2359;《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录用,拟刊发于2011年第3期中。 论文《博弈与合作—从博弈论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全文收录期刊、中文学术核心读物、统战理论优秀期刊和社科核心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 21-1438/D,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4496)录用,刊发于2011年第5期中。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艺出版社,2006. 2、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M].上海:学苑出版社,2006. 3、丁永祥.怀梆戏剧文化生态研究——自然环境对怀梆发展的影响[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 4、郭全仁.怀梆艺术[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5、赵书峰.怀庆梆子源流与形成辨析[J].西安音乐学报.2006.1. 6、耿玉琴.略论豫西北怀庆梆子的形成与发展现状[J].民族艺术研究.2006.1. 7、高寿福.《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之我鉴》[J].《延边党校学报》.2008.02

调查方式

该项目采用田野调查方式,具体包括: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亲临实践;图片、照片;阅读书报刊物;相关影视资料等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国内外掀起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方面很多,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开发、普及方法、公众参与方式、法律保护方式等等,也取得巨大的成果。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一方面是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晚于其他国家。另一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在研究过程中面临错综复杂的形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研究的进程。当前国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是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和美国。比如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颁布了《非物质文化财保护法》,是现代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其理论研究比较完善。在本项目研究过程中,中、日、韩三国在天津召开“田野的经验•中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论坛”。本次论坛呈现的三国田野调查的经验、记录方法和技术的多样化、多媒体化、理论思考、问题意识和学术总结的深刻性,对于全球性保护文化多样性和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的危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项目资料的收集方式即采用了田野调查。田野调查方式需要理论,理论应指导田野调查。应积极把握田野记录从学术性向保护性转向,从而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力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研究概况:本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研究方面国内外的研究进程并不明显。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主要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如何制定和实施。2010年12月10日至1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在北京大学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再次引起广泛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于2011年2月25号近期出台,并颁布实施,这将使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专家指出,许多地方领导只知“利用”,但不知何为“合理利用”。这需要考察不同“非遗”项目的可生产属性,并予以区分。同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法开发时“有的适合成规模开发,有的不适合。在“合理利用”时,产业化的提法应当慎重。“产业要求有规模、有标准”,但“文化要求个性、要求独特、要求差异”。 学界得出的结论是: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依法保护,但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应当区分是否合适及是否合理开发。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变成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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