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谁动了我的信息?——法律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调研分析报告(以天津地区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推进个人信息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是公民的共同心声,也是推进我国信息化的需要,更是深化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对外开放的需要。本作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运行的基本逻辑方式,采用第一手资料,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工具,在此基础上在天津市范围内扩大样本选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量选取不同辖区的公民获取信息以便获得更具普遍性的结论。
详细介绍:
本调研报告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为引言和研究设计部分,简要阐明本文的研究背景、方法论、研究指标、资料来源和分析方法。调研以天津市(13个辖区)的调研问卷和综合信息为原始数据,利用科学的数据统计软件(EXCEL)进行量化处理,以得出年龄、学历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及其他结论。 第三及第四部分为本文分析的重点,分别从公民年龄与学历两个层面展开论述。文章选取公民的年龄、文化程度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指标进行相关分析,并且对个人信息保护从通常泄露途径、受到泄露的具体方面、公民信息保护意识及防范行为、信息泄漏后公民采取的措施和对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建设水平的了解程度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其为指标,以图文结合的方式综合衡量当前天津市个人信息保护状况。 本文的第五、第六部分为结论部分,通过对数据分析的总结,在描述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各个方面的显著问题后加以探寻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应在政治干预、法律规定、企业自律合力发下的现实路径,在促进信息合理流通的同时达到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完善,无疑更为符合信息化的应有之义。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公民自身权利,更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当前我国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个人信息流动速度日益加快。本报告通过对天津市个人信息保护实际状况的考察,得出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的因素,探究实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路径,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意见。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调研报告以大量的调研数据为基础依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指标进行系统、全面的相关性分析,得出科学的分析结论。把此热点问题通过与当前中国相关法律建设相结合,寻找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各个阶层的最佳联系机制,在丰富我国当代法学的研究方法的同时也为我国立法部门提供合理的立法意见,推动我国信息方面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落实。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各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度与依赖性明显增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世界上主要立法国家纷纷先后制定法律法规对此加以保护。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调研报告透过当今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相关法制建设的实证分析,着重分析个人信息保护与其所涉及方面的联系机制。对于我国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相关立法途径的选择、信息高速流动的社会发展无疑具有现实和战略意义。

作品摘要

本调研报告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为引言和研究设计部分,简要阐明本文的研究背景、方法论、研究指标、资料来源和分析方法。调研以天津市(13个辖区)的调研问卷和综合信息为原始数据,利用科学的数据统计软件(EXCEL)进行量化处理,以得出年龄、学历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及其他结论。 第三及第四部分为本文分析的重点,分别从公民年龄与学历两个层面展开论述。文章选取公民的年龄、文化程度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指标进行相关分析,并且对个人信息保护从通常泄露途径、受到泄露的具体方面、公民信息保护意识及防范行为、信息泄漏后公民采取的措施和对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建设水平的了解程度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其为指标,以图文结合的方式综合衡量当前天津市个人信息保护状况。 本文的第五、第六部分为结论部分,通过对数据分析的总结,在描述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各个方面的显著问题后加以探寻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应在政治干预、法律规定、企业自律合力发下的现实路径,在促进信息合理流通的同时达到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完善,无疑更为符合信息化的应有之义。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天津大学第八届“天地伟业杯”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竞赛二等奖

参考文献

[1] 陈晓英.《中国刑法亮剑“倒逼”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N].《法制日报》,2008-09-08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N].《 人民法院报》 2005-03-21 [3]耿焱.《电子政务安全问题研究》[J].《计算机科学》,2008(35) [4]梁衡.保护与政治文明建设《风险.规制.完善:刑法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5]周汉华:《制定中国信息保护法的几个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6](美)Fred H. Cate :《Definitions for Frequency Used Terms》[J].苏苗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金 龙.董 尹.张元飞.《论个人信息安全中的个人数据管理问题》 [J]. 《网络财富》2010(02) [8]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 [9]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J].《甘肃社会科学》2004(3) [10]王坤.《论个人信息权》[D].华中师范大学2006年

调查方式

调研员进行“一对一”深入访谈,依据统计标准对有效问卷进行分析。该调研自2010年10月开始,共设计28道题目并将相关调研资料进行整理,对当前天津市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状况进行调查,最后进行统计分析。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一、国外目前的研究水平 个人信息的概念滥觞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data protection),然而对于“个人资料”这一称谓的界定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遵从,各国学者和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也并不一致,体现之一即为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在各国立法中被冠以不同的称谓。据不完全统计,当今世界已经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已经有50余个。由于国家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国所使用的法律名称也不尽相同,主要是“个人资料”、“个人信息”和“隐私”。二、国内目前的研究情况 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概念亦有争论。有学者将称“个人隐私”,有学者“个人信息”还有学者称谓“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 我国学者王利明在《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指出,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这三方面内容。虽然概念不相同,但是都有如下的三点共同特征:首先,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机构或其他组织。其次,三者都是在指令的覆盖范围内,关于或用于确定个人的各个方面的总和。然后,三者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其不被随意搜集、传播、或用于其它非法行为,有力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然而当期,《信息安全条例》虽然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电信法草案”也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一类立法计划,但是迟迟并未出台,加之当前我国企业自律性较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司法救济途径有限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严重。 国内个人信息保护基本特点也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 从相关法制建设上看,对个人信息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完整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第二,从公民自身意识上看,公民自身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第三,从企业角度看,企业自律不够,信息保管机制欠佳。此外还有,司法保护和救济制度不够完善,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等等问题。然而完全照搬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立法内容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是否能促进我国信息的自由流通,是值得深入我国实践进行研究的,毕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要在立足于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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