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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河南省耕地保护现状及对策--以“粘土砖屡禁不止”为背景
小类:
法律
简介: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虽然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我国耕地保护却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在我国耕地保护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农民与当地政府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本文在深入分析外国农地发展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自身的农地发展权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求找到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完善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
详细介绍:
首先,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粘土砖“屡禁不止”的现象以及国家及河南省“禁实”政策的不足。发现粘土砖“屡禁不止”现象的背后透露出了我国法律制度对耕地保护的不完善。 其次,(一)权利是法律的基本要素,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立法制度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界定不合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激励农民进行耕地保护。(二)在耕地保护制度中行政法律占主导,在实践中往往以行政管理代替民事行为,乡镇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易与追求利润的粘土砖企业形成利害关系。(三)耕地占用补偿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占用耕地必须补偿,可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性规定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四)在耕地保护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日益显现,对地方政府而言,其在耕地保护方面的目标和中央政府存在差异,在土地利益分配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冲突。 再次,针对耕地所有权界定不清晰导致了与土地相关的权益的归属不明与激烈争夺等问题,笔者提出,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耕地的所有权归农民所有,以根本大法宪法的高度来明确农民对耕地享有所有权,并且无论从借鉴西方的经验和还是我国现有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创设农地发展权。 最后,从我国目前耕地保护不力的现状以及实践中耕地保护制度的缺陷来看。我们认为在耕地保护过程中除了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之外,还必须辅之以科学、高效的行政措施。以此来确保我国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得到有效的贯彻与实施。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本文撰写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现象、揭示原因、法律研究、政策探讨等方式来揭示粘土砖生产屡禁不止的原因,最终通过对立法和政策缺陷的分析提出创设土地发展权法立法建议,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基本思路:首先,本文从粘土砖屡禁不止的现象入手,其次,通过对粘土砖屡禁不止现象的原因分析来揭示出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后,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政策缺陷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第一,本文突破了专业性文章的限制,既有法律方面的建议又有政策方面的意见,更具参考性与实用性。 第二,本文在借鉴国外土地发展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从立法层面上创设土地发展权,并为此设置一套完整的实施与保障制度,并将其运用到耕地保护的实践中去,因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粘土砖屡禁不止的现象入手,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揭示了在我国耕地保护中面临的各种突出矛盾以及我国耕地保护不利的原因,从立法和政策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一整套可行的立法建议与政策措施,在目前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下对解决耕地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并为发挥耕地的最大价值,进行了初步探索,因而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

作品摘要

粘土砖是人们建造房屋的主要材料,传承着中国的建筑文明。但粘土砖主要以粘土为材料来源,对耕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且,长久以来对农民土地权益法律界定的不清晰以及耕地占用补偿责任的不明确,导致了粘土砖屡禁不止现象的发生。因此,本文主要从农地发展权的创设和明确农地所有权的归属等法律角度以期找到完善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措施。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新中,刘新峰.抓住机遇,迎接河南土地整理事业的更大发展.资源导刊, 2007,4. [2]邹晓云,张琦,王宏新.耕地保护社会约束机制建设研究之二.中国土地,2009,11. [3]梁振杰;燕平.对完善我国当前耕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探讨.中国国土资源经,2004,17. [4]昊次芳,谭永忠.制度缺陷与耕地保护. 中国农村经济,2002,7. [5]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84. [6]丁德昌.我国农地发展权的立法创设及对耕地的保护.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2010,3. [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豫政办 〔2009〕35号. [8]贾志刚,袁之领,鲁胜利,周华文.关于全面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情况的调研报告.2010年6月30日.

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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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1.国外研究现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国家。1947英国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 解决土地增价和补偿问题,对二战后的城市土地利用政策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阿斯瓦特报告的许多成果和建议, 对英国土地征收制度方面改革起了关键作用。此后西方学者开始加大了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 在美国,土地发展权已经成为一项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自1968年和1974年美国分别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和土地发展权征购制度以来,土地发展权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美国的土地发展权是为防止蚕食农地作为非农建设之用而设的,旨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由于美国政府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且美国的土地制度为私有制,为了防止城市对郊区耕地的吞噬,乃采取由政府出资购买发展权形式。农地所有者取得政府发放的发展权价款后,农地仍由农地所有者耕种,但农地所有者只能从事农作物生产,不得再改为非农建设。如要作非农建设,则要向政府购买回其土地发展权。这样做既符合土地私有制的要求,更有利于对农地权益的限定,便于推广土地发展权制度。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强了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 发表了不少相关研究成果。从丁德昌的《我国农地发展权的立法创设及对耕地的保护》,昊次芳、谭永忠的《制度缺陷与耕地保护》,江平的《中国土地立法研究》来看,他们均提出要借鉴西方经验,并且均提出要以法律制度来构建保护土地发展权,将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私权利纳入物权法或财产法体系, 或者以宪法的高度从根本上创设土地发展权,将其作为一项公权利归属于其他权利体系,并将其具体纳入到相关的土地法律制度中。 因此,综观近年来我国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其缺陷在于对于把农地发展权单一的纳入到公权或者私权体系里,而没有考虑到当前我国特殊的人地矛盾,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以及围绕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复杂的土地法律关系。 而目前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出现了农民权利受损、政府滥用征地权和耕地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并且我国土地征收对耕地过多的占用以及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和权利归属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中还没有设置土地发展权。因此研究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对于完善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也使我国的耕地发展收益分配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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