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西北民族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团委 发表于 2014.7.11| 点击数4835
“挑战杯”西北民族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2014年4月30日,第七届“挑战杯”西北民族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西北民族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我校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是省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校级赛事,由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学生就业工作处、学生会主办,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促进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全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组织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赛学院团委主要负责人、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组成。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所需的经费;
3、负责全省“挑战杯”竞赛活动我校赛事的组织协调;
4、表决竞赛中的重大问题;
5、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组委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秘书处成员由校团委、学生会以及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一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各参赛单位应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作品初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获奖作品等次名单。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条 我校在校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一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中,属于学生的科研成果(阶段性成果),在经过项目主持人确认并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申报参赛。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成果可以申报参赛。
第十四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须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鼓励少数民族语言专业的学生积极申报参赛作品;参赛作品获奖并选入参加省级竞赛的候选作品时,需全文翻译成汉文,便于省级竞赛评委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七条 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其中一名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推荐,经本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参赛学生应在相关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参赛作品。每件作品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人,且为与参赛作品相关的专业教师。党政管理系列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每参赛单位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30件,每人限报一件。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3件。
第四章 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评判
第二十条 组委会授权秘书处在初审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单位和学生、评委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第二十一条 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组委会将对被质疑投诉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单位进行质询。
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由组委会在到会委员超过2/3的会议上投票表决,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资格随之取消。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作品评审
第二十四条 资格与形式审查通过的参赛作品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工作由各参赛单位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专家完成;如有跨学科、跨专业的作品,各参赛单位应聘请有关专业专家组织评审。终审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委会,结合初审结果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初审结果等次根据初审通过作品总数,按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执行,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六条 参赛单位评审小组推荐通过初审的全部作品均可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原则上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等丰富“挑战杯”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竞赛组委会有权结集出版获奖作品简介。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三十条 参加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按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民大发【2013】28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竞赛按参赛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单位;另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八名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若获奖等级和个数完全相同,则名次并列。
第三十三条 竞赛按进入终审决赛参赛单位数40%左右评定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活动中组织工作突出和竞赛成绩进步较大的单位。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组委会确认。组织奖以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群众基础和成效、竞赛活动的发动宣传工作、对作品资格审查及初评情况、报送作品的规范性、布展以及组织学生观摩决赛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的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组委会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单位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单位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组委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作者所在单位取消下届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希望承办竞赛的单位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请承办办法和程序,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六条 竞赛组委会秘书处有权寻求社会赞助。最高团体奖杯“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和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