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世纪杯”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章程
世纪杯竞赛组委会 发表于 2015.1.7| 点击数9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纪杯”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学校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校科协、科技园、校团委共同主办的大学生课外文化生活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在校学生通过申报商业计划书参赛,有条件的团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运营实践;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作品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校科协、科技园、校团委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学生科技创新的院领导组成。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组委会成员负责指导竞赛活动,有权对竞赛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个项目类型的具体竞赛情况调整各个项目类型评奖数量及比例,并对各学院提交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协商议决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判定受到质疑和投诉的作品或作者;
5.议决其它应由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组织委员会聘请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青年创业典型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经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作品,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九条 由各学院主管学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领导担任本学院的竞赛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作品的动员和参赛;原则上由各学院团委书记担任该学院领导小组的秘书。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条 凡在竞赛当学期初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一条 参加竞赛作品分为已创业(甲类)与未创业(乙类)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电子信息,材料,机械能源,服务咨询等七组。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以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甲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乙类)。
第十二条 参赛形式: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8人。跨院组队参赛的作品向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作品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作品的申报单位,并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和申报单位联合向组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复审,评出部分作品进入决赛。竞赛决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各等次奖项分别约占进入决赛作品总数的12.5%、25%和62.5%;各组参赛作品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评审委员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已创业(甲类)与未创业(乙类)两类作品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作品的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5%的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获奖的作品,竞赛结束后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组委会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单位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单位所获的优秀组织奖,并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世纪杯”竞赛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条例解释权归“世纪杯”竞赛组织委员会。